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101号
  2. [发布日期] 1988-09-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9月12日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9月12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政府重申,市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今年年底以前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各区县、各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今年年底以前也不得提高,并要格防止变相涨价和乱涨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据一些地方反映,对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第二条中,“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提高”的规定,有些单位理解为只要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仍可提价,并据此仍拟继续出台新的涨价措施。这是不正确的理解。在执行国务院的通知中,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也不得提高。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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