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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69号
  2. [发布日期] 1986-06-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原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各月累计发放的保留工资,由其所在单位在今年九月底以前从本人工资中扣清。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原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经过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仍有保留工资的,暂不取消,今后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步冲销。

  此项工作请各单位抓紧办理,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按工资改革范围分别汇总(汇总表格式附后)报送市劳动局、人事局备案。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铁道部、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办公室《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人员保留工资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基建工程兵和铁道兵集体转业时的工资待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69、168 号文件规定,他们集体转业后的工资,仍按在军队时的职务加级别工资标准计发,其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的部分,予以保留,并随着本人工资级别晋升逐步冲销。同时,少发了转业生活补助费。据了解,一九八五年以来,由于工资改革进展较快,按照规定,这些人员的保留工资大部分将被冲销,已发的保留工资补偿不了少发的转业生活补助费。所以在这次工资改革中,这些集体转业人员反映强烈,认为工资待遇上没有得到优惠,要求不冲销保留工资,或补发转业生活补助费。

  我们研究认为,上述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拟采取取消保留工资、补发转业生活补助费的办法。即原基建工程兵、铁道兵集体转业分配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中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一律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其保留工资(包括经过工资改革后未冲销完的部分);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其保留工资仍按国发[1979]18号文件有关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本人按照一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军队干部实行的级别工资标准领取的级别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保留工资,随本人工资的增加逐步冲销。

  对上述这批集体转业人员,均按当时军队干部转业的规定,补发生活补助费,但集体转业时连、排职干部已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应予扣除。集体转业人员由于补发转业生活补助费而取消的保留工资,其所在单位要如数从工资基金中核减。

  两兵种集体转业的人员共五十一万人,涉及此问题的转业干部和志愿兵八万一千二百多人,平均每人补发生活补助费六百八十元,共需五千五百二十万元,由财政部拨专款给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办公室、铁道部工程指挥部负责补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劳动人事部        

  铁道部        

  财政部        

  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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