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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113号
  2. [发布日期] 1986-09-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今年下半年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积压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目前,国家物资部门库存汽车积压,进大于销。为解决汽车积压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一日发出《关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6〕47号,已登《政府文件汇编》1986年6月号),全国控办也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一日发出《关于今年下半年对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苏联、东欧进口汽车免办控购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86〕控购字第15号),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控办通知精神,结合本市近几年汽车增长过猛、交通拥挤堵塞、石油供应紧张的实际情况,现就今年下半年企业、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积压汽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下半年,本市企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更新改造、设备维修、新产品试制和生产发展等任务,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抵顶事业经费拨款等任务的前提下,可用自有资金购买苏联和东欧进口汽车、国家接收的112专项汽车、海南岛进口汽车、北京组织进口的积压汽车及北京产的旅行车、吉普车和大轿车。本市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上述汽车,在审批方面可适当放宽,只办理控购手续,不计算购买力指标。

  二、党、政机关在定编内购买小汽车,仍按原规定办理控购手续。企、事业定编单位,申请批准购买上述汽车,超编部分可列为编外,直到报废为止,但超编应有所控制。不够定编标准的单位,不能购买非生产用车。

  三、企、事业单位用预算内资金购买汽车,一律按原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四、对超过耗油定额过多的老、旧车辆,要加快更新,更新下来的车辆必须报废,不能再投入使用,以达到节能的效果。

  五、本市企、事业单位购买上述汽车,应持市控办批准单买车。供货单位应凭市控办批准单供车,银行凭市控办批准单办理结算,车辆监理部门凭市控办批准单核发牌照。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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