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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133号
  2. [发布日期] 1988-12-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协调办、市商委关于对各类荣誉牌匾进行清理整顿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文明城市建设协调办公室和市商委《关于对各类荣誉牌匾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8年12月20日    


关于对各类荣誉牌匾进行清理整顿的意见


  几年来,一些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表彰先进,颁发了荣誉牌匾,对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有些已经不是先进单位的还仍然挂着荣誉牌匾,有的单位门前挂着六七块牌匾,颜色、规格各异,有的牌匾经过日晒雨淋,脱色剥落。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一、各种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的牌匾,如“文明单位”、“门前三包好”、“门前三包先进单位”、“绿化美化先进单位”、“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文明优质服务商店”、“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等,均应悬挂或陈列在本单位内部适当的地方,不要悬挂在门口。

  二、各种有关计量、质量等技术检验性质的荣誉牌匾,如“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卫生物价信得过”、“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等,可继续悬挂在本单位门前、店堂门口和工地,以利于加强管理和群众的监督。

  三、按年度颁发的荣誉牌匾,只能悬挂或陈列当年度颁发的,超过年度的一律由本单位自行保存。不定期颁发的荣誉牌匾,制发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名不符实者,立即取消。

  四、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表彰先进时,应尽量采用其它形式,严格控制和掌握颁发荣誉牌匾的种类和数量。今后颁发各种内容的荣誉牌匾,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审批。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颁发的各种荣誉牌匾,以及市、区、县各单位制发的警告性标志牌,如“卫生不合格单位”、“不安全单位”等,不在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之内。

  各单位应对现在悬挂的荣誉牌匾进行一次自查,于春节前清理、整顿完毕。今后各制发牌匾的部门应及时对所颁发牌匾的悬挂、陈列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市文明城市建设协调办公室        

  市 商 业 委 员 会        

  198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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