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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6号
  2. [发布日期] 1988-01-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工作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搞好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工作,是加强城市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重要措施。为搞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张百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管委会主任黄纪诚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市房管局局长周洪臻同志任副组长,何绍一(市房管局)、平永泉(市规划局)、张习武(市统计局)、王连明(市市政管委会)、金国超(市土地管理局)、孙同越(市财政局)、周纳新(市司法局)、王少华(市公安局)、刘巨普(市城建档案馆)、孙向东(中直管理局)、戚占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毕可五(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杜绍卿(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由何绍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完成全市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1988年1月29日  


关于我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工作的请示

市政府:

  为依法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86)城住字51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工作的安排意见报告如下:

  一、目的要求

  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所有权证工作,是依据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等规定所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房屋产权登记,审查确认产权归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对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含自然人和法人,下同)的合法权益,全面掌握全市房屋产权状况,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管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建国初期,我市曾进行过一次房产登记,共登记房屋近1800万平方米。据1985年房屋普查统计,目前全市城镇房屋数量已增加到1.5亿多平方米。因此,重新进行一次房产登记是十分必要的。要通过房产总登记,按地区全面地查清城镇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和归属,做到每栋房屋产权来源清楚,确认产权归属无误,房屋现状与权证相符,并要建立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发证质量。

  各级房管部门要搞好产权转移、现状变更和新建房屋登记等经常性工作,加强日常的动态管理,在房产总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类房屋的产权登记制度和完整、准确的产籍资料及房产档案。

  二、登记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全民所有制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有房屋、宗教团体房屋、外商投资企业房屋及其它房屋等,均属这次登记的范围。

  房屋所有人都要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区、县登记发证办公室的要求,按期申请登记,如实报告房产情况,交验有关证件。经房管机关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证件不全或产权不清的,暂缓发证。办理登记以后,房屋若发生产权转移或现状变更,均要重新登记,换领新证。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今后,凡未登记领证的房屋,均不受法律保护,不准出租、出售、转让、赠与;不准翻建、改建、扩建;征用拆除时不予补偿。对拒不申报登记和弄虚作假者,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责任。

  三、方法步骤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房管部门要设立登记发证机构,制订工作计划,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做好各项准备。

  (二)试点阶段。1987年第三季度,我局和宣武区人民政府已共同在牛街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初步经验,为开展全市登记发证工作创造了条件。1988年年初,各区、县要分别进行试点。

  (三)全面登记阶段。各区、县通过试点,取得直接经验后,再广泛宣传动员,分期、分批全面开展登记。全市登记发证工作,要在1989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具体登记期限,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确定。

  四、经费

  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征收的房屋登记费中解决。

  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城住字12号文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应照章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包括登记费、勘察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和“够办公开支,略有节余”的精神,参照天津、上海等城市的规定,我市房屋登记费(包括勘察丈测费)定为每建筑平方米收费三角,管房单位自行丈测并符合要求的,可酌情减收。

  五、几项要求

  1、认真选择登记发证人员。各区、县要挑选懂政策,熟悉业务,有一定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经过短期培训后担任此项工作。

  2、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测绘。测绘房产平面图是确定房屋产权情况和位置的依据,是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市房管局测绘所和各区、县测绘队要全力投入这项工作外,凡有测绘能力的自管房单位应进行自测,市专业测绘单位应积极承担一部分测绘任务,以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

  3、搞好宣传工作。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各类房屋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按照规定如期办理房产登记,是每一个房屋所有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取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要广泛宣传房屋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提高对这一工作的认识。

  4、建立承包责任制。为保证这次登记任务按期完成,确保房产登记发证的进度和质量,必须实行承包责任制。凡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的,要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5、建立健全房屋档案。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以1985年房屋普查和这次登记发证的资料为基础,建立健全房屋档案,边登记发证,边建立房档,做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图、表、证、卡与房屋现状相符,把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纳入正轨。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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