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60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市审计局、农业局《关于开展农村审计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农村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完善合作制,搞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支持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尽快配备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并教育督促农村经济组织主动接受审计监督。
关于开展农村审计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
一年多来,本市郊区农村集体财务工作经过整顿,收到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防止“前清后乱”,进一步完善合作制,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6〕27号)中关于“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开展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意见,在农村财务整顿的基础上,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对农村合作经济及个体经济单位,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制度。
一、农村经济的审计监督,暂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目前,在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和体制不断改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如集体财产损失严重、私人挤占集体资金问题突出、农村合同纠纷事件屡有发生、乡镇企业管理薄弱、有些村队财务管理混乱、违法犯罪的经济案件增多等等。事实说明,在农村经济呈现多经济成分、多层次经营、多承包形式和外引内联、纵横交错的格局下,仅采取集体经济内部财务检查的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要求。建立部门审计监督制度,可以及时纠正一些违法乱纪行为,防止财务混乱,有利于巩固和促进农村经济改革。1983年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的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合作经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对集体经济、联合体经济、个体经济的财务管理负有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职责。因此,我们建议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市农业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和各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可先配备必要的审计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所需编制由市农业局和各区、县内部调剂解决。
二、农村审计的对象和主要任务。
农村审计的对象是农村各种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单位。
农村审计的主要任务是:
1、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进行审计监督。
2、对财务收支、外汇收支、信贷收支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会计资料、报表、决算的完整、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5、对严重违犯财经法纪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6、办理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
7、接受干部主管部门或政府审计机关的委托,对有关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受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委托,进行资金鉴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审查承包合同,评价经济效益。
三、农村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1、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金、财产、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查证,并索取证明材料。
3、有权制止、纠正违犯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触犯刑律和由于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员,向有关部门提请追究责任行为的建议。
4、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时,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或建议。
5、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反映。
四、农村审计工作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实行。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农业局
198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