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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33号
  2. [发布日期] 1986-04-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医、药单位购销晋江假药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市卫生局《关于对我市部分医、药单位购销晋江假药处理意见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对我市部分医、药单位购销晋江假药处理意见的请示

(86)京卫药字第80号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月至一九八五年二月,我局曾先后三次发出通知,要求本市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晋江假药。但部分单位在此期间仍购销了大量晋江假药。据统计,至一九八五年九月,我市有九十六家医、药单位直接从晋江购进假药一百五十二万余盒,总计金额为二百零一万六千余元。除已售出的外,根据我局通知封存了七十七万七千余盒,价值一百零四万六千余元。

  购销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必须严肃惩处。但我市购销晋江假药多在《药品管理法》公布之后到正式生效之前。据此,我局研究决定:

  一、凡目前已封存的晋江假药,一律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监督销毁并出具证明。

  二、对直接由晋江购入假药的医、药单位,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1、凡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我局第二次发出禁止购销假药的通知前购销的晋江假药,尚未销出的要全部销毁,不再追究购销单位责任。2、对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我局第三次发出通知前购进并销售的部分,要没收其销售所得的百分之十五金额。其中数量较大,影响面广,情节较严重者可并处没收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凡在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前仍继续购销晋江假药的,要没收销售假药的全部金额,情节较重者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后再销售假药的,按(85)京卫药字第683号市卫生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医、药单位购销晋江假药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管领导,要认真检讨。凡个人私收的“回扣”一律上交归公,对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以纪律处分。

  以上处罚,由市、区(县)卫生局按药政法规权限分别执行,监督落实。各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要按上述原则如实自查、自报,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要从重处罚。

  上述处理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卫生局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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