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热爱、尊重国旗是各级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所以,升挂国旗,要做到严肃认真。今年国庆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是首都平息反革命暴乱取得决定性胜利后的第一个国庆节,首都人民将举行热烈庆祝活动,升挂国旗,一定要防止任何不庄重的现象发生。为此,现将在重大节日升挂国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9月1日全日制各类学校开学日升挂国旗。城乡群众居住地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二、国旗升降时间,原则上日出时升旗,日落时降旗。也可在当天上班前升旗,下班时降旗。
按国家规定,元旦放假1日,春节放假3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日,国庆节放假2日(10月1日、2日)。只在放假日升挂国旗。放假日适逢星期日,补假的日子,不升挂国旗。
放假日是两天以上的节日,应每天升起降落,不得把国旗连续在夜间悬挂。
三、升挂国旗的机关、单位,已树立旗杆的在旗杆上升挂,未树立旗杆的于门首悬挂。居民楼、居民院于门首悬挂。
四、升挂国旗的位置不得低于该机关、单位悬挂的其他旗帜。
五、升挂的国旗大小,应注意与建筑物相称,不要建筑物高大,而悬挂的国旗较小。
六、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内,只升挂一面国旗。
七、不得升挂破损、污染、严重褪色的国旗。
八、各单位要指派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国旗升挂的工作。
以上通知,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并贯彻执行。各区县、各街道、乡镇对本地区升挂国旗的情况有督促检查之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特此通知
198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