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试行办法》,已印发给代表,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开始持视察证进行视察。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改进,有利于代表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广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监督和促进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各单位要将《试行办法》和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人员,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二、被视察单位(包括代表的所在单位),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积极为代表的视察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人大代表的安全。
三、在接待中,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改进工作。视察中,涉及保密问题,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处理。
四、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详细记录,认真处理。凡应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解决不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取得代表的谅解和支持。一定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并及时答复代表。
为了减少转递层次,提高承办效率,被视察单位对属于本单位或本系统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在两个月内,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将办理情况直接答复代表。对跨行业、跨区县或其它需由市里解决的重要问题,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请代表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关部门对涉及面较广,需要几个单位合办的,由承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五、代表视察后,请被视察单位按照附表的格式和要求填写,于五日内将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一份,市属单位抄送主管委、办、局、总公司一份,区、县所属单位抄送区、县政府一份。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试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市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经常的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开始,市人大代表可以持此证进行经常的、分散的视察。
二、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和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代表一般在本人选举单位或工作、居住的区县就近视察,直接同群众联系。视察中可以由被视察单位对工作比较熟悉的干部或负责人介绍情况。
四、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代表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位代表一起视察。视察可以事先通知,也可以不打招呼进行临场视察。需要事先联系安排的,代表可直接与被视察单位商定。
五、代表进行经常的、分散的视察,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进行。需要脱产进行视察时,要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代表所在单位要给以积极支持,并为代表提供必要的便利。市人大代表全年用于脱产视察工作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
六、代表视察中对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需由市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代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七、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厅、室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的要求,可以组织代表进行小型的专题视察。为便于代表视察工作,应有计划地为代表举办报告会和情况汇报会。
八、代表视察工作的费用开支,有工作单位的,由代表工作单位按国家旅差费报销办法报销;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销。
九、代表视察工作,是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措施。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恪尽职守。视察中要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向干部群众宣传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
十、代表视察证只供代表在任期内视察工作用。视察时,各有关单位不搞层层陪同,不组织群众迎送,不宴请,不赠送礼品。代表不在被视察单位购买产品,不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