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5]2号
昌平、延庆、怀柔、顺义、平谷县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大秦铁路征地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秦铁路北京段征地工作,在有关县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采取了“先占后办”的方法,及时解决了各项施工临时用地,为施工准备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现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以及对农民的安置等工作。据了解,各单位在征地工作中,一般都能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补偿、补助各项费用,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但是,也有个别单位执行政策不认真,甚至自定补偿标准,哄抬地价。请各县根据《北京市国家建设征地条例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检查在征地中的补偿、补助开支情况,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即予以纠正,并将检查纠正情况函告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时请各县对征地工作加强领导,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为国家重点工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大秦铁路征地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函计二
〔1984〕2530号
河北省、山西省、北京市人民政府,铁道部:
大秦铁路途经山西、河北、北京两省一市。自开始建设以来,在沿线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工程进展需要,正在分段、分项的办理征地手续,有力地保证了大秦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但据了解,也有个别地方对大秦铁路的征地费用另立标准,任意增加收费内容,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出现吃大户、串联哄抬地价的现象,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必须坚决制止。为此,除请两省一市按一九八三年一月国务院关于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通知精神执行外,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文规定,实行征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的办法。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应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征地费用(指《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土地管理费)包干使用,保证建设用地,组织办理搬迁、安置和按规定办理好征地手续。
二、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按《条例》执行。所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允许不经计算和批准一律就高、任意要求或决定提高征地费用标准,也不得笼统地按年产值二十倍进行补偿和补助,更不准在《条例》规定的各种费用之外自行决定收取土地开发基金。
三、每亩耕地(包括菜地)的年产值应统一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在计算中,可计入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杆),但也不能一律就高,应按实计算。
四、建设银行要对征地的费用标准和包干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大秦铁路是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国务院领导同志希望把这条铁路建成一条质量好、进度快、投资省、效益高的运煤专用铁路。在建设中,需要地方支持的方面很多,希望沿线各级地方政府继续配合,大力支援,为加快大秦铁路建设做出贡献。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