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6]150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0号文件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立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是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是区、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受区、县水利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二、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每站二至五人,具体人员编制,由市编办会同市水利局根据乡(镇)水利管理任务大小核定下达。招工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指标内解决。所需人员,首先从乡(镇)原在岗的农民水利员中择优录用,具体条件由市水利局商市劳动局另定,录用以后,由有关部门办理转户口、粮食关系。不足的从县、乡具有水利专业知识的青年农民中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商市劳动局另定。
三、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在做好计收水费、实行有偿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工程管辖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技术设备等条件,开展综合经营,逐步实现管理和维修经费自给,除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免税问题的通知》享受免税待遇外,区、县和乡(镇)政府对水利管理服务站开展综合经营要给以积极支持。
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实行单独核算。凡条件具备的,要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的办法,从收取的水费和其它经营收入中解决经费问题。确因条件不具备,近期内尚不能以收抵支的,可在三年期限内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补贴经费从其它水利事业费中开支。如资金不足,可由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解决一部分。补贴的数额和期限,由区、县水利、财政部门逐站核定。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的收入,除开支正常经费外,主要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管理。
四、乡(镇)水利管理服务站在建站初期需要的房屋和设备,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本着勤俭的精神先由乡(镇)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区、县酌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