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传达阅读市政府文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传达阅读市政府文件的暂行规定
遵照中央有关指示,现对移交我市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传达阅读市政府文件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传达阅读原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地方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刊物的待遇。
二、市政府文件的配发标准
1、以干休所为单位配发,凡已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的干休所配发一份发至区(县)的市政府文件。
2、今后随着干休所的增加,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增发。
三、传达阅读办法
1、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阅读市政府文件均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2、对分散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可采取划片定点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或传阅的办法进行。
3、对行动不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可采取指派专人前去传达文件精神的办法,保证他们及时了解有关文件的精神。
四、文件、刊物的管理
1、区(县)民政部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干休所,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机要保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机要文件的管理、传递和阅读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教育与保密检查,杜绝失、泄密现象。
2、各区、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都要有专职或兼职的机要人员,具体负责文件的管理,并设置文件档案室和文件阅览室。
3、发到干休所的市政府文件的清退或销毁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厅和区(县)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民政局
198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