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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51号
  2. [发布日期] 1985-04-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税务局《关于建议取消近郊乡镇企业所得税与农业生产成绩挂钩减税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51号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建议取消近郊乡镇企业所得税与农业生产成绩挂钩减税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建议取消近郊乡镇企业所得税与农业生产成绩挂钩减税办法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我们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关于近郊乡镇企业所得税与农业生产成绩挂钩减税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84〕114号)的规定,在四个近郊区和大兴县红星公社的乡镇企业,试行了乡镇企业所得税与农业生产成绩挂钩减税的办法。据初步统计,全年减征税款约三千万元。这对满足市场按计划供应农副产品起了一定的作用,也为农田基建投资筹集了资金。但由于近郊和远郊的乡镇企业减税办法不一致,造成了远郊与近郊税收负担不平衡,特别是对完成交售任务地区的乡镇企业,不论该地区交售多少,一律按减征到百分之三十的税负征收的现象。

  随着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农民将从过去主要按国家计划生产转变到面向市场需求生产,郊区农业生产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我们认为,在新形势下,不宜继续试行近郊乡镇企业所得税与农业生产成绩挂钩的减税办法。为此,我们建议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京政办发〔1984〕114号文件。有关乡镇企业所得税的交纳与减免,一律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财政部对乡镇企业交纳、减免工商所得税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84〕45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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