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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71号
  2. [发布日期] 1986-06-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林业公安机构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71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根据全国林业公安会议精神,为加强我市林业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林业法规的实施,实行以法治林,以适应林业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在郊区建立林业公安机构。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业公安机构的性质和领导体制。按照全国林业公安会议提出的“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入国家公安序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的原则,林业公安机构是同级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又是同级国家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公安业务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指导。

  二、林业公安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依据国家法律,保护林木资源的安全,预防和参与组织扑救山林火灾,制止和打击毁林活动和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林业公安机构在地方公安机构的授权下,负责重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

  三、林业公安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市林业局设林业公安处;林业任务大的九个县和门头沟区分别设林业公安科;西山、上方山林场和百花山、松山自然保护区设林业派出所;十九个林木较多的国营林场和乡,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内设林业民警;总编制一百三十二人(详见附表)。

  林业公安机构设在林业部门。林业公安干警的配备,在现有林业编制中调剂解决。要严格按照招收公安干警的条件,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核选拔。

  根据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林业公安干警的工资标准、着装、武器装备等,执行国家公安干警的统一规定。

  有关经费开支由市财政拨给一次性开办费五十万元,经常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核拨。所需交通工具,先从市控办封存车辆中解决。

  附:林业公安机构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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