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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81号
  2. [发布日期] 1988-08-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关于促进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经贸委《关于促进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88年8月2日    


关于促进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关于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80号),为促进我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实行分级审批,方便业务往来。

  1、对经贸部规定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附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此项业务,由市经贸委审核,报经贸部批准。

  2、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由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企业或经批准有“三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经营权的企业报市经贸委审批。

  3、上述范围外的其他对外加工装配项目,生产企业可直接对外谈判,并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或共同对外签约,经批准有“三来”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对外签约,报区、县人民政府(或经核准有审批权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批准,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二、对外加工装配所得工缴费外汇留成,除10%上缴国家外,其余90%全部留给承办加工装配的工贸双方,按下述办法分配:

  1、由生产企业直接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并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工贸)企业办理手续的,其工缴费外汇留成,生产企业留75%,外贸(工贸)企业留15%。

  2、由外贸(工贸)企业直接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以购销关系组织生产企业生产,其工缴费外汇留成,外贸(工贸)企业留65%,生产企业留25%。

  3、工贸双方联合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其工缴费外汇留成,生产企业留50%,外贸(工贸)企业留40%。

  三、对外加工装配所得收入,在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定期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88年5月12日    


附件


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商品目录


  1、棉纱

  2、棉坯布

  3、棉涤纶纱

  4、棉涤纶坯布

  5、珍珠加工及制品

  6、抽纱

  7、棉漂布

  8、棉涤纶漂布

  9、兔毛加工及制品

  10、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

  11、供应港澳的卫生纸、瓦楞芯纸、麻纱、麻坯布

  (包括含苎麻50%及以上的混纺交织坯布)

  12、钨制品(指仲钨酸铵、钨酸、钨铁制品)

  13、皮制劳保手套

  14、氧化锑

  15、纯羊毛地毯

  16、含氧化钇稀土制品

  17、供应港澳的鲜活、冷冻商品

  18、外国对我国出口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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