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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96号
  2. [发布日期] 1988-09-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关于修缮宾馆、饭店必须加强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各在京单位:

  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关于修缮宾馆、饭店必须加强防火工作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修缮宾馆、饭店必须加强防火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今年以来,本市一些宾馆、饭店进行内部装修或设备维修时,相继发生火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

  3月9日,首都宾馆工地主楼,两名气焊工操作时,因未采取防火措施,致使高温金属溶渣落入外装修板夹层内,引燃夹层中的油毡,将5层至16层的73块进口铝合金装饰板烧毁。3月12日,国谊宾馆检修冷暖风设备,雇请的电焊工在动火切割地下室空调设备的蒸发箱时,将保温材料引燃,蔓延成灾。7月7日,外交部钓鱼台宾馆7号楼修缮施工,装修工人在该楼衣帽间等处同时进行大面积脱漆作业,因临时照明灯的插销松动打火,引燃脱漆剂蔓延成灾,损失达10万余元。8月5日上午,外交部招待所改建工程,两名非气焊工在地下室切割通风管道时,将管道保温木丝板等引燃,酿成大火,将楼内礼堂和部分客房(近3000平方米建筑)烧毁,并造成一人窒息死亡,经济损失达40多万元。由于该招待所地处市中心,围观群众数万人,断绝交通达1小时之久。

  这些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一些单位领导思想麻痹,不重视防火工作,防火措施不落实。有些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不严格采取安全措施,只图赚钱,不顾安全,甚至雇用不合格工人违章进行易燃操作,以致引起火灾。一些建设单位领导放松管理,私招乱雇,以包代管,对施工单位缺乏消防安全监督,不能及时发现、排除火灾苗头,也是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在修缮中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首都政治、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扩建、改建和内部需装修的宾馆、饭店,建设单位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市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已立项、开工的工程要认真核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资格、能力,并与承包单位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要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防火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都要认真检查落实施工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严禁以包代管,放任自流。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根据《北京市建设工地防火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须符合防火规定和要求,要在开工前15天,报市、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以便随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施工,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违反施工操作规程。

  三、施工现场要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制度。电气设备须由正式电工安装,并设置配电箱;不得乱拉临时电线。施工中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单位消防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严禁非正式电焊工进行电气焊割。

  四、凡扩建、改建或内部装修工程,需使用稀料、汽油、脱漆剂等易燃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易燃物品要有专用库房,并由掌握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负责保管使用,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内。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不得乱接临时电气设备,要及时清理现场易燃可燃物。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

  五、消防监督机关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顿改造。对未申报消防监督机关而进行施工,或存在不安全因素也不进行整改的单位,消防监督机关有权令其部分停工、停产,进行整改,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对造成火灾的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分别由市、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者的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消防局        

  198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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