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8]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本市各企业、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是加强城市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群防群治的重要措施,不属于乱摊派。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组织职工、卫戍战士,公安干警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的请示报告》(京政发〔1979〕11号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治安联防员奖金及劳保福利待遇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84〕112号文件)和市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京政办发〔1985〕70号文件)仍应继续认真执行,请即转知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切实依照办理。
198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