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9]25号
按国家人事部《关于1988年度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复函》(人专函〔1988〕3号),批准 同志为1988年度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其工资从1988年10月1日起提高 个档次。其他待遇按1984年中组部、中宣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3号)的有关规定(见附件)办理。
附件:中组发〔1984〕3号文件中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优先提高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9年3月31日
附件:
中组部、中宣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
中关于生活待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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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从下述方面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
1、越级(不限级次)提升工资级别,提升后的月基本工资金额,一般暂不超过200元。
2、夫妻两地分居者,要限期尽快将另一方调至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所在地。配偶为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并安排工作;配偶属农村户口的,由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准予落户。子女随迁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3、住房按照当地高级知识分子住房标准给予调整,由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统筹安排,尽快解决。
4、因公、因病由所在单位保证用车,无车单位可乘出租汽车,凭票报销。
5、改善医疗条件。根据各地医院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住院或门诊照顾,每年全面检查身体一次,加强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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