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行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3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国家分配给我市1989年自筹投资应购重点企业债券的数额,由市计委、市经委分解下达给你们。
二、凡列入市计委下达的综合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和市经委下达的更新改造技术措施计划中的新建扩建工程,属于全民自筹投资和城镇集体自筹投资的,均应按京政发〔1988〕14号文件规定认购重点企业债券。市财政投资应购的重点企业债券由市计委委托市综合投资公司集中统一购买。其他单位必须用自有资金购买,不得用市财政投资购买。尚未完成认购1988年重点企业债券任务的单位,今年要继续完成,并由市计委、市经委进行核查。
三、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认购任务由各区、县、局、总公司负责落实,统一组织购买。属于市计委下达的综合基本建设计划中自筹投资应购债券,到建设银行市分行各支行购买;属于市经委下达的更改技术措施计划中自筹投资应购债券,到工商银行市分行各分理处购买。
四、各单位必须在今年9月30日前先行购买应购债券数额的2/3,其余部分在10月20日前全部购完。年度计划执行中追加的自筹投资应购债券,在计划下达前一次认购。
五、市政府责成市计委、市经委负责对各区、县、局(总公司)认购重点企业债券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凡未完成认购任务的单位,不安排1990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自筹投资规模指标。
六、市计委、市经委下达的自筹投资应购重点企业债券数额为指令性任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确保认购任务的完成。同时,建设银行市分行、工商银行市分行要认真组织,抓好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并于10月5日和10月25日前分两次将各单位购买债券情况报市计委(工商银行市分行要同时抄报市经委)。
七、1989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年利率为7.2%,期限5年,不计复利。
1989年9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行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9〕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发行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89年7月17日
关于发行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1989年发行重点企业债券35亿元,用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点项目建设。但到6月底,各部门、各地区购买重点企业债券金额仅300多万元,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势必影响国家重点建设。为此,经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单位研究,现就发行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1989年国家发行重点企业债券35亿元。拟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公司)、各地区1989年固定资产自筹投资规模、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并参考各地区向国家计委核报的认购债券情况,将重点企业债券任务分配给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行重点企业债券,是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必须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各部门(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确保完成。
二、今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要求在8月20日以前认购50%,其余部分在10月20日前全部认购完成。年度计划执行中国家追加的自筹投资指标,在计划下达前一次认购。
三、尚未完成认购1988年重点企业债券任务的部门、地区,1989年要继续完成(当年已竣工的项目也必须补购)。
四、地方应认购的重点企业债券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按分工负责落实,收缴到各专业银行;中央单位应认购的重点企业债券由部门(公司)负责统一收缴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五、各专业银行务必认真负起责任,抓紧抓好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工作,按月将代理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逐级上解,直至汇总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重点企业债券资金。债券收据暂由各专业银行出具,年终各专业银行总行再与国家有关专业投资公司等债券单位结算。
六、对未完成认购任务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措施,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1989年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年利率为7.2%。具体事宜,按《国务院关于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国发〔1988〕2号)执行。附件:(略)
国家计委
198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