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中央在京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已于1987年2月15日,发出关于1987年夏时制的公告,确定1987年夏时制从4月12日(星期日)开始,9月13日(星期日)结束。4月12日凌晨2时将钟表拨快1小时,即从2时拨为3时;9月13日凌晨2时将钟表拨慢1小时,即从2时拨为1时。
为便于我市划分的冬季夏季作息时间与国家规定的夏时制起止时间一致,减少变动对工作、生产、生活、学习的影响,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市政府办公厅曾于1986年9月5日发了《关于实行夏时制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时间安排的通知》(京政办发〔1986〕106 号),规定从1987年开始,每年实行夏时制之时,即开始实行夏季作息时间;结束实行夏时制之时,即开始实行冬季作息时间;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上下班时间作了具体安排。
请各单位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告和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86〕10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执行。实行夏时制,各行各业要同步进行;铁道、民航、交通、邮电、广播影视、气象、城市公共交通、学校、医院、商业服务业等部门和单位,要提前精心安排好工作和生产活动。请新闻单位提前发消息,提醒人们在时间转换时准时拨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