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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68号
  2. [发布日期] 1988-06-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夏季群众性游泳活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夏季已经来临,我市群众性游泳活动日益活跃。为在游泳高峰季节尽量避免溺水死亡事故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机关、团体、厂矿要充分利用具备游泳条件的水域,开辟游泳场所。原有游泳场(池)已改做他用的,要设法恢复。单位内部游泳池,应尽可能对社会开放,以缓解游泳高峰期公共游泳场(池)的压力。

  二、加强开放游泳场(池)的安全管理。各游泳场(池)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体委发布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排一定的医疗救护人员,配置必要的设备,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抢救,避免发生溺水死亡事故。

  三、加强自然水域的安全管理,消除可能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隐患。对不能游泳的水域,其管理部门要设置“严禁游泳”的明显标志,并加强检查巡视,发现游泳者,要严肃批评教育。各单位要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加强组织纪律教育,普及游泳知识。教育部门和大、中、小学要由领导负责,切实抓好学生的游泳安全工作,严禁学生到无人管理水域游泳。无论什么单位,如果发生游泳溺水死亡事故,要查清原因,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为加强游泳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努力,确保群众游泳安全。此项工作总的由市体委负责,具体分工是: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各开放游泳场(池)的治安管理及发生溺水事故后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生的游泳安全教育工作;市水利局和各区、县政府共同负责各水库和引水渠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园林局负责各市属公园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属公园进行业务指导;市体委负责开放游泳场(池)救护人员的培训,并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夏季游泳安全管理,力争使今年溺水死亡人数比去年减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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