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4〕10号
  2. [发布日期] 1984-02-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渣土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渣土管理的规定》,是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治理“脏、乱、差”的一项重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从三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二月七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渣土管理的规定


  为保持市容整洁及道路、河道、排水渠的通畅,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渣土和工程弃土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建设和房屋修缮时需要临时堆放渣土和工程弃土场地者,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占地申请书,经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占地许可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堆放。

  二、堆放渣土、工程弃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渣土或工程弃土消纳单,按消纳单开列的场地、时间,自行清运或委托代运到指定的渣土消纳场。倾倒时要听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

  三、生产建设单位需要渣土和工程弃土时,必须划定堆放范围,树立明显牌示,并指派专人管理,保证将运进的渣土和工程弃土倾倒于划定范围内,不得妨碍交通、排水和市容卫生。

  四、各渣土消纳场只准倾倒房渣土、工程弃土和炉焦渣,严禁倒入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五、所倒渣土单块不得大于三十立方厘米,大于三十立方厘米的混凝土块、石块等,必须破碎后才能倾倒。

  六、凡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场地擅自堆放渣土和工程弃土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五角,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元罚款。

  七、凡已领消纳单不到指定的消纳场任意乱倒渣土和工程弃土者,每倒一立方米罚款十元,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元的罚款,并负责在两日内清运干净。越期未清运干净的,每超过一天每立方米加罚五元。

  八、因乱倒渣土和工程弃土使绿化、农作物、排水及河道造成损失时,责任者要负责赔偿。

  九、本规定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授权交通、道路、河道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十、各管理部门收取罚款时,要给被罚者开具正式收款凭证,所得罚款(不包括赔偿部分)均缴区(县)财政,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渣土管理事业,不得移做它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渣土消纳场地址表


  名称   地址

  一场:  建国门外双桥路建材局五金电镀厂院内

  二场:  建国门外双桥路尾矿砖厂

  三场:  朝阳门外东高井建材局建安公司机械队院内

  四场:  朝阳门外高杨树北京钢窗厂北边大坑

  五场:  朝阳门外高杨树北京市中式家具厂大坑

  六场:  清河西三旗北京新材料公司建筑安装队大坑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