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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28号
  2. [发布日期] 1986-04-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一律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或坐支。

  二、各部门、各单位办案经费不足的补助,需单独编报预算,单独管理,列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三、市政府京政发〔1983〕1号文件转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对《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

(86)财预字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我部一九八二年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从近几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总的说是可行的,但有些条文已经和当前的形势与任务不相适应,需要加以修改。如,原办法规定,执法机关可以从罚没收入中提留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补充办案经费。这一规定流弊不少,使一些执法机关为追求提成,搞“以罚代刑”,对一些重大经济案件不予起诉,一罚了之,严重影响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还有,原办法规定,对查缉破案有功人员实行与案件挂钩的奖励办法,副作用很大,影响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部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82)财预字第91号通知制发的《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以下两点原则修改:

  一、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不提成,不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机关专项拨付。原“办法”第四条“……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修改为,“……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补助费用……财政机关核准后一律在支出预算中专项拨付,不准按比例提成、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的支出预算编制原则和方法,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以及与该机关正常经费的界限划分等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各级财政机关专项拨付的办案费用补助支出,在一九八六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百五十四“款”“其他支出”中增设一个“办案费用补助”“项”级科目,单独核算反映。

  二、不再对第一线查缉破案有功人员单设奖励制度,原“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全部取消。对第一线查缉走私破案有功人员如何奖励,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另作具体规定通知下达。

  以上两点原则修改,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迅速转告所属单位,从文到之日起,立即严格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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