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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5〕75号
  2. [发布日期] 1985-06-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一次收缴凶器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5]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一次收缴凶器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一次收缴凶器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几年来,我市曾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过两次集中收缴凶器的工作。同时,结合日常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收缴了大量凶器。携带凶器的歪风曾一度被刹住。近来,这一歪风又起,持凶器拦路抢劫、拦路强奸、寻衅伤人、打架斗殴的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首都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除加强日常收缴凶器的工作外,从六月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一段时间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收缴凶器的工作。具体意见是:

  一、请各区、县、局和中央在京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的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广泛深入地进行一次关于禁止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使用、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匕首等凶器的宣传教育,由我局向各单位提供宣传提纲,务期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这次集中收缴凶器的重点是非法持有的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弹簧刀等)和非法制造的各种尖刀、片刀和火枪等。凡持有、匿存上述凶器者,一律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送交单位保卫部门转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凡在集中收缴凶器期间主动交出凶器,没有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不予追究;有违法犯罪活动的从宽处理。逾期不交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加惩处。

  公安机关和各单位在这一工作中,都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掌握政策,讲究工作方法,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同时要提高警惕,严防坏人行凶报复。

  三、今后,公安机关和各单位要把收缴凶器的工作经常化,随发现、随收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单位协同公安机关认真办理。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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