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10号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
最近重新公布了建国初期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日报》就此发表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社论,重申这些条例、通则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指出全面恢复、整顿、健全这些基层组织,是当前政权建设中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将起重要作用。
为实施这些条例、通则,现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有关同志认真学习条例、通则和《人民日报》社论,提高认识,把整顿、健全城市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应当指出,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这些条例、通则虽颁布较早,但废弃多年,并未实施,重新学习,大有必要。并应结合学习,研究制订本单位、本地区贯彻执行条例、通则的方案。
二、从调查研究入手,抓好典型,搞好恢复、整顿工作。条例、通则是五十年代制订的,在贯彻执行中,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对诸如组织设置、职权范围、积极分子来源、活动经费等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经过通盘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同时,要在调查研究、做好必要准备的基础上,对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自下而上分期分批进行整顿。整顿的重点是:(一)健全组织。要合理确定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要扩大积极分子队伍。通过普遍改选,年内把这几个群众组织健全起来,并整顿街道办事处。(二)调整工作项目。要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居民委员会和街道积极分子负担过重的问题。今后凡政府、企业部门应办的事情,都不能推给居民群众组织。(三)整顿队伍。要把那些有打砸抢和违法乱纪行为,严重脱离群众及其他不合条件的人,从这几个组织中清理出去。对其中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政策严肃处理。(四)健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组织的工作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
三、抓好当前工作。重新公布这些条例、通则,整顿健全这些组织,目的在于把基层工作搞上去。因此,一定要紧密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治安保卫、市容卫生和拥军优属等工作,并促进这些工作,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