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1〕21号
  2. [发布日期] 1981-03-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一商局、公安局《关于货运汽车进出北京市辖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交通运输局、一商局、公安局拟订的《关于货运汽车进出北京市辖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日    


市交通运输局、一商局、公安局

关于货运汽车进出北京市辖区

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54号文件关于“禁止车辆跨省长途旅行,需跨省、市、自治区的运输车辆,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交通局批准”的规定,为了加强进出本市货运汽车的管理,合理组织跨省市运输,减少市内车辆流量,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大力节约燃料,提高运输效率,更好地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出京去外省、市、自治区的货运汽车、拖拉机(包括货车载人),其车属单位(包括中央驻京党政单位等)须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批准,发给准运证明后,方得出市运输。

  二、凡属外省、市、自治区进京的货运汽车(包括拖拉机),除仍执行公安部通知进京规定外,还必须有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局的准运证明,按照北京市夜间运输的规定进入本市,并到指定地点登记停放。

  三、凡属抢险、救灾、防汛、抗洪、银行运钞、地质勘察的物资运输,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办法限制。

  四、凡属科研测试项目、公安劳教生活用品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跨省运输任务,经交通运输局批准后,可以自行派车运输。

  五、农用拖拉机不得从事同农业生产无关的营业性运输。如特殊情况需跨省、市运输时,在其油料具备的情况下,经过区、县、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发给准运证件。

  六、凡属出京的长途营业性运输,统一由专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和承运,其它部门不得从事长途营业性运输。北京市京津冀长途联运总站按照统筹兼顾,合理配载,节约能源的原则,积极组织跨省市联合运输,统一做好回空车辆的配载工作。

  七、由市交通运输局在本市通往邻省、市的公路道口设立检查站,负责检查所有进出市境的货运汽车准运证和省、市、自治区或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进京证明,宣传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154号文件精神。

  八、进出市境的货运汽车驾驶员及随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通运输局准运证明和外省市入境证明的规定。违犯本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供油单位扣发供油量。

  九、凡驻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等八个城近郊区的车属单位需进行跨省市运输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办理批准出境手续(地点:广渠门外马圈北京市京津冀长途联运总站,电话:75.3779)。凡驻大兴、房山、门头沟、昌平、延庆、顺义、怀柔、密云、平谷、通县、燕山区等十一个郊区县的车属单位需进行跨省市运输的车辆,可在当地交通局办理批准出境手续。

  一九八一年二月    


分享:

评价建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