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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110号
  2. [发布日期] 1983-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产局《关于抢鱼、偷鱼、非法钓鱼情况和制止措施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产局《关于抢鱼、偷鱼、非法钓鱼情况和制止措施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有关单位直接协助水产部门,刹住抢鱼、偷鱼、非法钓鱼的歪风。


北京市水产局关于抢鱼、偷鱼、非法钓鱼情况和制止措施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在水库、公园、池塘等养鱼水域不断发生抢鱼、偷鱼事件,未经允许非法钓鱼的也越来越多,情节十分严重。有的聚众到水库抢鱼;有的带着凶器,到养鱼生产单位偷鱼;有的不服劝阻,打伤养鱼管理人员。严重危害渔业生产,破坏水产资源。如:

  房山县崇青水库,从七月二十八日到三十一日发生了五千余人次的大规模抢鱼事件,被抢国家投放生长只一年的小鱼六万多尾,二万多斤。经县政府、县公安局派出警察,帮助渔政管理人员抓获了一些抢鱼者,并对严重破坏资源的给予罚款,对不听劝阻、态度十分恶劣的给予拘留处分,才把这场抢鱼事件平息下来。

  到密云水库钓鱼的人日益增多。从白河主坝到潮河主坝之间,星期天去钓鱼的多达三千人以上。平时也有四、五百人,有人一次钓四十斤,少的也有四、五斤。其中有小鲤鱼、鲂鱼、鲫鱼、鲢鱼、草鱼,这些鱼都是近一、二年国家投放的鱼种。因此,对水产资源的破坏是十分严重的。据估计,一个星期天被钓走的小鱼种约有一千余斤,平时也有三五百斤左右。据了解,钓鱼者多为北京城里的中央、市属机关、厂矿的干部、职工,借旅游之名开车去钓鱼,有的乘摩托车、小轿车、大轿车,还有乘红旗、上海、伏尔加、吉母、丰田等高级小轿车的。有些人在库边“安营下寨”,带着大量的诱饵,钓到鱼就地吃、喝、玩、跳舞。

  池塘、公园养鱼生产单位的鱼也不断被偷,养鱼管理人员被打。海淀区北安河公社草场大队社员张振成,七月二十日到苏家坨公社柳林三队渔场偷鱼,被该场的负责人发现,没收了他的网具和鱼货。张对此怀恨在心,于七月二十一日,纠集同伙十余人,手持棍棒等凶器,把该渔场负责人打伤(已由苏家坨派出所处理)。在中山公园后河及筒子河也发生过成群结伙携带凶器、网具偷鱼的事件,有两名养鱼人员被打。他们虽然加强了管护,已抓获一百余起偷鱼者,但至今还未能完全制止。

  为了制止抢鱼、偷鱼、非法钓鱼,保护水产资源和渔业生产,保证渔政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北京日报》按照一九七九年市里发布的《北京市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搞一次宣传,并请报社发一个保护水产资源重要性的评论。让全市人民都知道保护水产资源的重要,遵守国家法令。

  2、请各县(区)人民政府把发展渔业生产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工作认真抓好、管好,要切实关心支持渔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杜绝一些不利于渔政管理的不正之风。

  3、请市、县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治安联防队,大力帮助水产部门,把渔政管理工作抓好、管好,对破坏渔业生产和水产资源者,要严肃处理,对严重破坏资源的或抗拒管理、行凶打人的,除加重罚款外,要依法追究责任。

  4、请各单位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遵守国家法令,爱护水产资源。对到水库或公园、池塘偷鱼、非法钓鱼的国家干部和职工,除没收渔具、鱼货及赔偿资源损失外,并由当地水产管理部门或渔政管理部门通知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按盗窃国家财产论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县(区)、局。

  北京市水产总公司(代)        

  一九八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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