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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2〕18号
  2. [发布日期] 1982-02-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2]18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一月八日津政发〔1982〕7号《关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天津市人民政府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逐步实现禁止拖拉机在天津市内行驶,要求我市予以协助。为此,请郊区各区县、农口各局及其他有关单位,通知所属社队、单位知照办理,不要再将拖拉机派往天津市市区行驶。

  (此件发至农村人民公社)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

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的通知

津政发〔198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天津市噪声管制暂行条例》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这一规定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和广大城市居民的迫切愿望,但由于情况复杂,再加工作上也抓得不够紧,未能如期实现。现经多方研究,采取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禁止拖拉机在市内行驶。具体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禁止为市内工商企业加工服务的拖拉机在市内行驶。各郊、县有关社队应立即采取措施,将自己的农用汽车和在“红线”(即禁止拖拉机入市的界限)以外运行的汽车调整出来,代替拖拉机入市运送加工原料和成品。不能用汽车代替拖拉机入市的社队,其运输任务分别由挂钩的工商企业安排汽车承担。工商企业承担不了的运输任务,向交通局的专业汽车和组织起来的社会车辆托运。

  城市垃圾,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一律改由市环卫局组织汽车拉运。

  二、关于禁止运菜拖拉机入市问题,责成市二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郊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目前,运菜拖拉机可于白天凭菜入市。

  三、在震灾恢复重建期间,暂准许运送建筑用砖和黄土的拖拉机夜间凭砖和黄土入市。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全部禁止运送建筑材料的拖拉机入市。

  四、代替拖拉机承担运输任务的载重汽车,应继续实行夜间运输。为了解决部分载重汽车必须白天在市内行驶的问题,市联运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发部分白天通行证。

  五、根据今年城乡运力变化的新情况,市一商局和石油公司应适当增加汽油供应量,相应减少柴油供应量,以保证城乡物资交流的正常进行。

  六、为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入市,由公安交通部门在“红线”各卡口加强值班力量,负责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以上各项,希各有关部门和郊区、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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