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61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项目谈判、签约的几项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暂行规定》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进行中外合资项目洽谈时,按文件中的具体要求执行。这些内部文件,仅供各单位洽谈合资企业掌握,请注意保管,不得传给外商。
关于中外合资项目谈判、签约的几项规定
(80)外资委发委字第014号
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管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委(总局)进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工办、国防科委、社会科学院: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往来的不断发展,各地区、部门、企业利用外资的项目越来越多。为了搞好谈判、签约工作,现特作如下几项规定:
一、对外谈判,签订协议、合同、章程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谈判、签约工作。在谈判中,既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又要进行友好协商。在不损害我国主权,保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做到对双方都有利。协议、合同、章程的签订,一定要做到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二、为了使谈判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组织精干的谈判班子。这个班子应该既有懂得政策、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又有懂得技术,懂得法律,懂得财会的专业干部参加。法律、会计人员参加谈判要相对稳定,以利他们总结经验。特别要注意选好主谈人和能够胜任的翻译人员。
三、谈判人员要认真学习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学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有关的法令和规定。对双方的情况,对当前国内、国际的经济、技术情况,都要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做到知己知彼。要制定好谈判方案,谈判方案的内容要经过严格审查。
四、在谈判过程中,要加强请示汇报。特别在当前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对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要随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请示,做到上下一致,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给外商以可乘之机,造成工作被动。
五、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力求由我方提出,这样比较主动。如对方提出,我方要逐条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修改方案。协议、合同、章程,一般不要草签,正式签字前,要从文字到内容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外合资项目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七、要逐步建立一支法律和会计工作者队伍。要把当地现有懂得法律和会计业务的人组织起来,学习新的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水平,通过他们再培训出一批人来。有条件的地方,建议成立法律顾问处和会计事务所。此外,对现有的外语人员,也要加以培养、训练、提高。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经常检查外资项目的工作,随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年八月三日
印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
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0)外资委发委字015号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和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在今年四月召开的京津沪三市出口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最近又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先在内部执行,在执行中总结经验,再作必要的修改后正式公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综合平衡问题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需报请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但内部进行工作,需要各部委的密切配合。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审查,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有关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均以国家外资管委会为主,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凡是需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或需国家安排原材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能力,涉及全国性综合平衡的,必须先由有关部门或省市区提出解决方案(或草签的协议、合同),再经国家计委审查。
2。各省、市、自治区对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审查,也应参照上述办法,由省进出口委(办)为主,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3。按照本通知应报国家外资管委会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协议、合同、章程,一式十五份送国家外资管委会,由外资管理局统一分送各有关部委进行审查。
二、关于审批权限划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根据合营各方申请举办合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国家外资管委会对地方管辖企业或部管企业申请举办的合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审查和批准:
1。投资总额不超过三百万美元(包括三百万美元),广东、福建省不超过五百万美元(包括五百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使用地方资金或企业自有资金(包括外汇),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涉及燃料、动力、交通运输的全国平衡,产品不涉及占用外贸出口配额的合营企业。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应将上述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随时报送国家外资管委会(一式五份)备案;对已经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审批文件,应分别报送国家外资管委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发给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报送上述地方管辖的合资经营企业的各项文件时,应抄送国务院主管部委(一式两份)备案;国务院主管部委对已经批准的所辖合营企业的各项文件,也应抄送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式两份)备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在两周内提出,以利互相配合,加强对合营企业的领导和管理。
对于《暂行规定》和上述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我委。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年八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和
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的法令、条例,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同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国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必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外资管委会)审查批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凡经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的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中国合营者同外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报告:
1。项目建议书。即由中国合营者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上级组织呈报准备同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项目的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对象、合营目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投资总额、投资方式、引进先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经济效果以及合营的基本条件等计划纲要。分别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审查并转报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合营各方才能正式开始谈判,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合营各方为举办该合营企业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及其实施方案。分别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审查并转报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合营各方才能进一步谈判,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
3。合营各方向国家外资管委会申请举办合营企业,必须报送下列正式文件(一式十五份):
――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包括合营各方的法人证件);
――该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该合营企业已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该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协商情况及名单;
――企业主管部和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五、国家外资管委会接到合营企业申请书及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批复,其审批程序如下:
1。初步审查,由国家外资管委会审议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合同、章程及各项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查,有不符合要求的,则通知申请者修改补充,并写出审查报告。
2。最后审查,即由国家外资管委会进行正式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六、凡是经过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的合营企业,由国家外资管委会发给批准证书。
七、合营企业收到国家外资管委会的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八、合营企业收到批准证书后,中国合营者须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国家资产的转移手续。
九、合营企业在合同期内,其注册资本如有增加减少或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报国家外资管委会备案,并向工商总局办理登记。
十、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如各方同意,可申请延长合同期限,这个申请报告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国家外资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批复。
十一、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前,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无法继续营业时,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国家外资管委会批准,可提前终止合同。
十二、合营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由合营企业提出结业申请书,报国家外资管委会审批。同时由企业董事会提出财产清理的具体程序和方案,送财政部门和中国银行审核并进行监督清理。
清理工作结束,由董事会总结报告国家外资管委会,向工商总局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营业执照。
十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对所辖企业提出申请举办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都应认真审查,提出意见,在转送国家外资管委会的同时,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将自己的审查意见连同原件抄送国务院主管部委一式两份备案;国务院各部委也应将自己的审查意见连同原件抄送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一式两份备案。
十四、华侨、港澳同胞及其所办公司、企业同各地方、各部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企业,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十五、本暂行规定中所有申请和审批文件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内容相同的外文译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暂行规定有未尽事宜,由本委补充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