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2]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召开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单位代表大会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办理。
关于召开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单位
代表大会的请示
(82)民优字第221号
市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市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建设首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人物。近几年,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得到了恢复和发扬,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有了进一步开展,城镇街道、居委会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以及各行各业都涌现出不少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为了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和关于学、赶先进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立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加强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彰、学习先进,并迎接民政部在一九八四年召开的全国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单位代表大会,我们意见:
一、在一九八三年下半年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北京市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单位代表大会。出席代表二百名。会上,请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表彰先进,对先进单位发给奖状,先进个人发给奖状和纪念品。并评选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各区、县在一九八三年春节前后分别召开本地区(包括驻在本区、县的中央、市属单位)的表彰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和拥军优属、优抚工作先进单位代表会,进行表彰和学习的活动,并评选出席市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各区、县评选先进个人、先进单位的条件如下:
1、优抚对象先进个人,必须是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保持和发扬光荣传统,爱国拥军,积极鼓励支持亲人在部队安心服役,在四化建设、在开展精神文明的活动中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
2、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必须是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把拥军优属活动做到了经常化、群众化、制度化,为支援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
3、优抚工作先进单位,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优抚政策,对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以及对优抚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事迹突出的单位。
四、各区、县评选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地进行。对先进事迹,要实事求是,防止虚假和浮夸。评选出席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其事迹材料,要经区、县政府领导审定。各区、县出席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见附表。
五、各区、县对这次召开先进代表会,要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通过开展评选、表彰、学习先进的活动,调动广大优抚对象建设“两个文明”的积极性,改进和加强优抚、退伍安置工作,进一步树立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各区、县在召开先进代表会时,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进行布置。
当否,请批示。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