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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125号
  2. [发布日期] 1983-10-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问题的通知》和一九八○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指出: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对发展我国同外国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对于树立和提高我们国家在国外的良好形象和信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请各区、县,各单位重视这项工作,并对处理国外来函、来电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3〕7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开展,国外来函来电日益增多。对这些函电,多数部门的领导比较重视,经办的同志认真负责,并已有一套处理的办法和规定。多数函电能及时、适当地处理。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对处理国外函电不够重视,没有专人负责,对于应当及时处理的函电长期积压不复,或者转来转去,不了了之。这样不仅对来信(电)人不礼貌,影响不好,而且有时还给我们带来经济损失,甚至造成法律纠纷,有损我们的国际信誉。

  外国人、外籍华人或国外侨胞给我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来函来电,除少数怀有恶意者外,绝大多数是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是要求解决某方面的问题的。认真及时处理这些来函来电,对发展我国同外国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对于树立和提高我们国家在国外的良好形象和信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改进和加强这项工作,现提出下列几点,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一、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当前信访工作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和《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厅(信)发〔1982〕13号国办发〔1982〕29号),其中关于处理来信来访的原则和方法也适用于处理国外的来函来电;一九八○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国办发〔1980〕5号),原则上也适用于处理一般函电,都应切实贯彻执行。各部门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自行制定的关于处理函电的办法和规定,也应该继续执行,并在必要时作适当修改、补充,以不断改进对国外来函来电的处理工作。

  二、对于国外函电,要以积极的态度,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其中有关涉外业务方面的函电以及提出各种要求的函电,能办的应及时办理,给予答复,不能办的应作出解释。对于向我反映情况或提出批评、建议的函电,只要没有恶意,一般都应复信致谢。收到寄赠的资料,除一般宣传品可收下不复外,一般也应复信致谢。为了避免漏复和复信时间拖长,今后统一由收件单位答复。如需转送其他单位处理,收件单位可先作“打收条式”的答复,并告知已转送的单位,待直接受理单位有结果后再给对方复信。对一些处理难度较大的函电,更应认真研究,必要时请示领导,不能压下不理。

  三、各单位对国外来函来电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检查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适时进行批评表扬,教育干部,改进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

国办发〔1980〕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外交部《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关于处理这类信件的具体问题,可直接与外交部办公厅来信处理组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


  一九七二年起,中央授权外交部归口处理外国人给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外文信件。从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以来,外国人来信涉及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问题增多。这些信件均已超出外交部业务范围,我们均按业务归口分别转有关部门处理。但是,由于过去中央没有授权国务院各部委处理这些信件,致使有的应该复的信没有及时回信,甚至有的多次来信,也得不到回信,外国人对此表示不满,对外影响不好。为了妥善处理外国人的来信,加强与各国人民的友好联系,我们建议:

  一、今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和资料,除属外交部业务范围的事宜仍由外交部处理外,凡属其他部委业务范围的信件、资料,由外交部来信处理组转有关部委处理。

  二、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我四个现代化建设、对外贸易、文化教育、科技交流等方面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的信件,有关部委可根据来信人身份、信件内容等情况酌情处理,其中对我表示友好的信件,一般应复信表示谢意,能办的就积极办理,不能办的可回信解释。对重大问题、知名人士的来信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件,主办单位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处理。

  三、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寄来科学技术资料、杂志,属一般宣传品和一般资料的可收下不复,但对确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或附有表示友好的信件,可复信表示感谢。

  四、一般纯属业务性的复信由主办单位领导签发,如涉及对外政策问题,可送外交部会签。

  五、需要复的信件,可以用各部委外事部门、或承办单位(应是对外公开的机构名称)的名义用外文或中文复信。

  六、对以色列、南非、梵蒂冈、南朝鲜来信,仍按过去做法,属官方的予以退回;属个人或民间机构的,可收下不理。

  对西柏林群众来信,复信时,信封上不要写“西德,西柏林”,只写“西柏林”。

  上述建议已商得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如无不妥,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外交部        

  一九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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