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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2〕17号
  2. [发布日期] 1982-02-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维护经济秩序、市容卫生等民警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昌平、延庆县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编委会、人事局、财政局、文物局、劳动局、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在城区、近郊区和昌平县、延庆县增设维护经济秩序、市容卫生、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等的民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暂定七百五十名

  东城区一百名  西城区一百名

  崇文区一百名  宣武区一百名

  朝阳区一百名  海淀区一百名

  丰台区五十名  石景山区三十名

  门头沟区三十名 燕山区十名

  昌平县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二十名

  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十名

  二、领导关系。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编制在区、县政府,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双重领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区、县有关业务部门如工商局、环卫局等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人员来源。可由一九八一年及以前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复员战士中挑选,一九八二年三月底前录用完毕。录用的标准和民警相同,由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科和公安分局政治处共同审查。录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制订。

  四、经费由市财政统一解决。服装由市公安局价拨。

  五、训练、试用。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分局和各业务部门训练三个月,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为民警;不合格的,复员战士由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安排,由社会上吸收的,予以辞退。

  六、待遇。原系复员战士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待业青年试用期间发临时工资,每月三十一元。正式录用后,与公安派出所民警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七、违章处理。增设的这批民警对违犯各种法规的现象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其中需要罚款的,发给法定的专业管理机关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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