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1]11号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市政府叶林、陆禹、苏展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审批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与意大利斯梯普公司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出席会议的有:武柯枫、王燕群、肖秧、林巍、魏文烈、石建增、刘东明、吴家祥、宋振远、李文双、赵彦珩、张茂林、秦郁文、俞晓松、梁体祝、金昭明等同志。
会议听取了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关于八○年六月与意大利斯梯普公司签订的聚丙烯地毯等五个补偿贸易项目的合同签订情况,听取了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二轻局,经济建设总公司,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等对于这五个项目建设的意见,进行了讨论研究,一致认为:
一、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意大利斯梯公司签订的五个补偿贸易项目合同,产品是国内外需要的,技术是比较先进的,经济上(包括贷款利率、价格、产品返销额,还款期限等方面)是较为有利的。这些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是经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批准的,协议经国家进出口委审定,并授权北京市审批合同条款。经市进出口委邀请国家进出口委有关处长参加、并组织有关方面领导干部和专家联合审查,认为合同条款没有原则问题。个别条款修改按市进出口委合同审查报告办理。
二、鉴于目前国民经济的调整,基本建设项目与规模要压缩,这五个项目建在燕化要新建六万七千多平米厂房。而市二轻局北京塑料制品厂现有四万多平米厂房,稍加改造即可利用,大部分公用工程也可利用,因此应该采取联合的办法,充分利用塑料制品厂的这些条件,把这五个项目建设起来。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化工部、轻工部的负责同志对此表示赞成和支持。燕化总公司与二轻局提出了联合建设上述项目的建议,态度积极。按专家初步估算,充分利用塑料制品厂现有条件,投资可以节省,投产可以提前,又解决了塑料制品厂目前任务严重不足的问题,对国家建设有利。
三、意大利政府九月份已批准该项合同,我驻意使馆也多次电催市人民政府答复。外商一再表示,年前合同如不生效,原来商订的经济条款都要修订,设备价格要提高。
四、会议确定:
1、燕山石化总公司与二轻局实行联合,共同负责上述合同的执行。在对外谈判、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均以燕山石化总公司负主要责任。两个单位应组成联合委员会,确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对每一项目的建设、生产、债务偿还均应加强经济核算,明确经济责任(须考虑到各个项目产品出口能力有所不同)。按此原则由联合委员会拟定具体方案和协议,尽快报市计委和市进出口委。
五个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的确定,在充分利用塑料制品厂现有条件的前提下,由技术专家按照经济、技术合理的原则确定。
此项联合是适应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的好事,但由于缺少经验,会有不少实际问题和思想问题。有关部、委及燕山石化总公司、市二轻局领导要教育干部识大体、顾大局,为实现国家现代化通力合作。
2、实行联合建设上述五个项目,我市已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汇报并得到同意,项目列入国家基建总规模。国内配套资金由燕山石化总公司与市二轻局分头负责筹集,不占国家投资。待提出设计方案后由市计委列入计划项目,专题报国家计委。外汇资金除意方提供的卖方信贷外,请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贷款。
3、将合同批准的情况告我驻意使馆,而后通知斯梯普公司,表示合同原则上批准,邀请其即派人来谈个别条款修改等具体问题。
4、市政府责成市计委、市进出口委在与意方谈判修改合同条文后,联合行文批准合同生效。
5、燕山石化总公司原来确定进行的增产聚丙烯的措施项目,继续进行,待提出设计方案后核批。
6、请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外贸部门等单位对该合同的执行给予积极支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