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2号
市公安局、林业局、顺义县、宣武区人民政府:
市公安局八月十四日、十一月十二日京公政教字第69、83号报告,市林业局六月二十九日京林(场)字第9号请示,宣武区政府十一月二十一日宣政发75号请示,均悉。
关于新建人民警察学校校舍用地的问题,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经与有关单位研究,现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将宣武区工读学校校舍交公安局作为开办人民警察学校用。已经市政府决定,请仍按市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二年五月六日京政办〔1982〕40号文件《关于解决新建人民警察学校校舍用地等问题的通知》办理。宣武区和公安局,双方按工读学校占地范围办理交接。
二、在警察学校接管的用地范围内,原属潮白河林场的土地,即应随着工读学校全部校舍的移交而交给警察学校,不能再由林场收回。其原有林木,由警察学校遵照森林法加强管护。对原有的果园,也应经营好,完成果品派购任务。学校建设需要伐树时,应按规定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所伐树木原属林场栽植的归林场处理。
警察学校要充分注意潮白河林带的防风固沙作用,对原有林木要尽可能少伐;在建校中要搞好校内的绿化工作。
三、在警察学校接管的用地范围内,原属俸伯公社前町大队开荒的土地,按照公安局同顺义县、俸伯公社商定的办法,补办征地手续,由警察学校给征地费。征地费可由政法口经费内开支。
四、宣武区要求在警察学校范围内保留一块地作苗圃的问题,原则一是不影响警察学校办学,二是照顾宣武区的绿化工作需要。至于面积大小和具体地块的确定,由公安局与宣武区政府按此原则协商办理。
五、各有关单位在处理上述问题中,要团结合作,相互支持,把事情办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