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0〕51号
  2. [发布日期] 1980-07-05
  3. [有效性]

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提案的注意事项

京政办发[1980]51号


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的提案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业于一九八○年一、二月分别以京政办发〔1980〕7号和京政办发〔1980〕18号文发了通知。一九八○年三月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了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现根据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办公会议精神,再补充通知注意事项如下:

  一、对每一件提案,都要仔细研究,认真办理。凡是应该办而且可能办到的,一定要办出结果。凡是经过调查研究确实不能办或暂时不能办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和理由。

  二、凡是涉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需要请示的,应及时向领导机关请示,待领导机关决定以后,再作报告。重大问题需要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的,应当写请示报告,不要与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相混同。

  三、提案涉及到几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单位要主动地同会办单位商量,同心协力,把事情办好,然后联名报告办理结果。

  四、一般要逐案报告,不要轻易地把几件提案合并在一起报告。只有几件提案所提问题完全相同、承办单位完全相同的,才可以并案报告。并案报告的案由,可以从这几件提案的原案由中任选其一,不要另编案由。

  五、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表,要做到:

  1、内容确实,数据准确,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

  2、对提案所提意见、要求,应逐条明确回答,交代清楚;

  3、人民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表,要按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转报的口气撰写,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4、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要逐级把关。每一件提案都要经过承办单位领导同志签发上报所属委、办。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对下属单位报来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要逐件审查,经领导同志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5、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表一律打印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的打印份数除报市人民政府三份、市人大常委会一份外,另按各该提案代表人数增印,如第306号提案代表人数二十八人,即增印二十八份,以供答复提案代表之用。政协会议提案,由承办单位领导审查并经有关委、办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查把关后,除上报市政协二份、抄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各一份外,也按各该提案代表人数增印报送市政协;

  6、为了便于提案管理,凡属市人民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表,应注明下列标记:如七届三次会议提案,可在提案编号之前加上“人大(七。三)”字样,七届四次会议提案加上“人大(七。四)”字样。凡属市政协会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表,应注明下列标记,如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可在提案编号之前加上“政协(五。二)”字样,五届三次会议提案加上“政协(五。三)”字样,依此类推。

  (市政府办公厅提案处电话:5589.76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〇年七月五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