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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1〕90号
  2. [发布日期] 1981-11-06
  3. [有效性]

报送《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试行规定》

京政办发[1981]90号


国务院办公厅并报赵紫阳总理:

  根据您的指示,北京市政府同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的同志一起召开几次座谈会,草拟了《关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试行规定(草稿)》,现送上,请审阅。我们已安排在工交、基建、商业等系统十二个国营企业,参照这个稿子制定本企业的厂规、厂法,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后,再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试行。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    


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

试行规定(讨论稿)


  根据中央关于整顿企业和加强职工纪律教育的指示精神,响应中央书记处关于“在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方面,北京要成为全国的模范,在全世界也应当是最好的”号召。为更好地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激发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有利于企业劳动、工作正常地、有秩序地进行,促进生产的发展,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一、各企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社会公德,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并要支持和表扬那些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敢于同一切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作斗争的同志。企业在做政治思想工作的过程中,要树立先进,对于后进职工要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二、各企业要加强民主管理。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职工群众是企业的主人,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真心实意地尊重职工当家做主的权利。要在主管局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取得同级工会组织的配合,制定本单位的厂规、厂法和职工工作守则,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执行。

  三、企业的广大职工要积极负责地参加生产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模范地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政策,社会公德,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四、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政治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把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同他们对国家的贡献密切联系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把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但是对于屡教不改,严重破坏生产和工作秩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违法乱纪的职工也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做到有奖有惩,奖惩严明。

  五、企业职工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应该给予不同的奖励:

  1、经常超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2、在科学研究、设计工艺、改进企业管理等方面有建树,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3、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4、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资财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纪律有显著功绩的。

  企业的奖励分为:荣誉奖和物质奖。荣誉奖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劳动英雄或先进集体、模范集体等称号。物质奖分为:发给奖金,给予生产、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贡献大的职工晋级,给予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技术进步特别快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等。

  企业授予职工各种荣誉奖励,由工会和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职工进行讨论和评选,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局审查批准。

  职工的奖金,由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发放。对于生产、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贡献大的职工晋级,对于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技术进步特别快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由企业单位提出,经企业主管上级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六、新职工入厂后,企业要组织教育他们学习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新职工(包括学徒)的试工期为一年(不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复员转业军人和技工学校学生),在试工期内,发现患有严重慢性疾病或道德品质恶劣不适合生产、工作需要的可以辞退。其中:学徒工在尚未转正以前,因患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的,仍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办理。

  七、企业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得随意旷工。如无故旷工经过教育不改,后又连续旷工在三十天以上或一年之内累计在九十天以上的,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但在处理前,企业单位必须通知本人和户口所在街道、生产队和公安派出所,给予一个改正错误的限期;街道、生产队和公安派出所应协助企业进行思想教育,动员本人在限期内回单位上班工作。

  企业对为补习功课又具备报考大学条件而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取得家长的同意后,经企业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公职一年,但不计算工龄,如发现职工借机从事其他活动时,经查实后可按旷工论处。

  八、企业职工犯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经教育不改的,应该分别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一贯违反劳动纪律:如借故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在劳动时间内消极怠工、泡病假、闲遛、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干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个人私活以及打骂威胁干部,到干部家里无理取闹等。

  2、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浪费原材料;多次违反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度,损坏设备工具,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停产、停工、人身伤亡等责任事故。由于生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上的失职,造成企业生产建设上的严重浪费和经济损失。

  3、滥用职权,挥霍浪费企业财物以及打骂群众,压制批评,对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4、犯有贪污、偷盗、赌博、打架和污辱妇女等流氓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治安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企业给予职工降级、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其中,因本人过失使企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应责成受处分人赔偿部分或全部金额。降级处分期满,表现好的可以撤销,并恢复原来的工资等级。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不好的可以开除。

  受开除留用察看的人员在察看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发给低于原工资的待遇。察看期间计算工龄。但在察看期间又犯有新错误或触犯刑律、治安管理条例的可以开除。

  对被判处拘留、拘役的职工,被拘留(除公安部门证明无过失外),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留、拘役期满回原单位后,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由企业商得工会组织确定。

  对于已送教养、强劳和过失犯罪(主要指汽车司机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期满后如表现好的可以回原单位试用一年,试用期间待遇,原是学徒工的仍按学徒标准发给;原已定级的按一级或相当一级的工资标准发给;一年后除应继续学徒的外,按表现和工作需要重新评定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企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凡受各种处分的人员,是否享受奖金待遇,由企业决定。

  九、处分违反劳动纪律职工的审批程序及有关处理办法:

  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职工时,由厂长按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厂规、厂法执行,不必经职工代表大会逐个具体讨论,但必须事前听取本人申诉,征得企业工会同意,报经上级主管局批准。(判处有期徒刑入监服刑的犯罪分子,除过失犯罪者外,企业可以自行办理开除手续后向主管局备案)批准后要向全体职工公布,以教育本人和全体职工,同时书面通知本人和户口所在街道、生产队和公安派出所,并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局(科)备案(中央在京企业同)。

  被辞退、除名、开除人员因情节不符,或对处分有意见,可向企业主管局提出申诉,经企业主管局处理本人仍有意见,可向地区法院提出申诉。

  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回到社会后属于本市城镇人口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区重新申请求职登记,等待另行组织安排劳动生活出路;原系农业人口的,应由原籍农村公社生产队安排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其中,因长期旷工不参加劳动或破坏社会秩序搞不正当活动被除名、开除的人员,公安部门应配合地区加强教育管理。

  十、以上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日起试行。

  本试行规定,在国家颁发新的规定时,有抵触的自行作废。

  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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