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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69号
  2. [发布日期] 1983-05-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事活动中购买飞机票和安全检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事活动中购买飞机票和安全检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务院通知中第九项“在外事活动中,如果遇到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紧急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购票”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遇有这种情况,统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查后报市领导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事活动中

购买飞机票和安全检查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3〕3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五月八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以后,有些地区和部门在外事活动中执行这个命令时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解决。根据既要保证外事活动顺利进行又要保障安全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在对外事活动中购买飞机票和安全检查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即照此办理:

  一、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华侨等四种人)以及陪同的工作人员,在预购飞机票因故不能提供护照、旅行证或身份证件时,可凭县团级以上接待单位或国旅、中旅、青旅的分支机构出具的证明信(加盖公章并有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下同)和经办购票人员的身份证件购票。

  二、陪同外国人和华侨等四种人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提前出发和任务完成后返回,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因处理外事紧急任务,需要乘坐飞机时,可凭县团级以上单位或国旅、中旅、青旅的分支机构开具的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购票;在预购机票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时,按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外国人和华侨等四种人的亲友应邀陪同旅行或者赶往外地会晤需要乘坐飞机时,属于国家职工的,由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信,不属于国家职工的,由当地县团级以上机关审查同意后开具证明信和临时身份证明(应注明有效期,下同),持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或临时身份证明购票、登机。购票时,可以使用现金。

  四、由于陪同外国人和华侨等四种人的工作需要,借用其他单位的翻译或陪同人员,在购买飞机票时,由县团级以上主办单位或国旅、中旅、青旅的分支机构开具证明信,说明借用情况,持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购票。

  五、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人员,在国内需要乘坐飞机时,有护照的,凭县团级以上单位证明信和本人护照购票;未办妥护照的,凭县团级以上单位开具的证明信和临时身份证明购票、登机。因私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的人员,在国内需要乘坐飞机时,凭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购票;未领到护照的,凭县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或临时身份证明购票。因私出国购票,可以使用现金。

  六、在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国人,需要在国内乘坐飞机时,凭外国驻华使领馆、联合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或者我国管理这些人员的机构出具的证明信和本人身份证件购票。

  七、外国人和华侨等四种人以及陪同人员办理登机手续时,可以由接待单位派人持飞机票提前交运行李和领取登机卡片,但在进行安全检查时,乘机人必须出示机票、登机卡片和本人身份证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放行。

  八、迎送外国人和华侨等四种人的人员,一般不得进入隔离区;对副部长级以上高级官员率领的外国官方代表团以及其他身份较高的外宾,迎送人员可以进入隔离区,但人数要从严掌握,除迎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不得超过五人。迎送人员进入隔离区,凭民航发给的隔离区通行证,并一律接受安全检查。

  九、在外事活动中,如果遇到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紧急情况必须乘坐飞机时,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党政军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购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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