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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0〕5号
  2. [发布日期] 1980-0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拟改变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的处理办法的请示报告》

京政办发[1980]5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市属各局,各委、办,各高等院校:

  现将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拟改变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的处理办法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〇年一月九日    


转发《关于拟改变对出国留学人员、

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的处理

办法的请示报告》

(79)国科发外字756号

(79)财事字第413号


国务院有关各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革委会:

  《关于拟改变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的处理办法的请示报告》(见附件)业经国务院批准,请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并请下达至所属各有关单位。我们已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馆。关于报告中第(二)条的具体执行办法,待进一步拟定后另行通知。

  教 育 部        中 国 科 学 院        

  财 政 部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外 交 部        国  家  科  委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拟改变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的处理办法的请示报告

(79)国科发外字655号


国务院:

  目前我国派往国外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当中的一部分人得到了国外不同数额的奖学金、生活费或资助费。对这笔款项的处理,现行办法是享受对方奖学金的和其他形式资助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由使馆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开支,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助,多余部分上缴,或允许他们回国时动用节余的一半为其派出单位购置一些零星科研仪器设备、资料等,其余一半上缴国家。对于这种做法,国外一些学者和单位很有意见。如最近李政道教授在九月三十日给方毅副总理的来信中,对此种做法表示“大为吃惊,难以置信”。他说:“奖学金并非薪金,给奖学金是有其固定目的的”,“奖学金的数目,是按在使学生安心研究学习的原则下,依当地适当生活的最低要求,经慎重考虑后,才决定的,是不能再减少的”。并提出,这一问题如不能获得解决“必然使将来送研究生出国的这条路受极大的打击,……在经济上,每一学者以后出国,中国必须全部负担他们的一切费用”。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校长也表示,如将他们发给的资助金(每人每年二千元)上缴国家,他们将不再发给。西德马普学会外事处长尼克尔博士在来信中说,如挪用此款,他们将相应降低奖学金的数额。西德驻华使馆文化参赞也向我们表示,如果中国学生花不到德方给的钱,他们就不再给钱了。

  邓副总理对此事极为重视,并在李政道先生的来信上作了批示:“李政道的意见是正确的。请方毅同志召集有关部门讨论,改变现在的不妥的办法”。

  为贯彻执行邓副总理的批示,方毅副总理于十月二十六日召集了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开会讨论此事。大家一致认为,邓副总理的批示很重要。我们应该利用国外给我出国人员提供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为我国四化培养人才。目前我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在国外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一般来说,数额并不很大,大部分人只能用此维持国外一般水平的开支,所剩不多,有的甚至还不够用。如果继续采取上缴国家的办法,国外将停发或减发这笔费用。这不但会失去一些学习的机会,而且在经济上受损失,在国际上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要考虑国外的反映,立即改变当前的作法,将对方发给的奖学金、生活费或资助费全部交由个人使用。会后我们几个部门又作了详细讨论研究,现将具体意见报告如下:

  (一)凡我派往国外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其国外所给予的奖学金、生活费或资助费全部交由个人,用作学习和生活等一切费用。

  (二)所获奖学金、生活费或资助费不足维持国外开支之用的(即低于我现行规定标准的),除这部分外汇归个人使用外,国家将酌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我们几个部门商定后付诸施行,不再上报。

  对少数获得外汇数额较多的人员,出国费用可以部分或全部自理(以外汇或人民币偿还),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一些仪器设备、元器件或图书资料,作继续进行科研、教学之用。

  (三)凡在国外没有得到奖学金、生活费或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他们在国外的经费开支一律分别按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科委、外交部(79)教留字048号文关于试行《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国外经费部分)的通知和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外交部的(79)科发外字1212号文《关于中国科学院派往国外的访问学者生活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是否妥当,请批示。

  教 育   部    中国科学院    财 政 部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外 交 部    国 家 科 委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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