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需要请示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市属各单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第五条第六款规定时,可由市委和市政府的部、委、办主要负责人批准,报市委、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备案。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
命令》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3〕4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五月八日发出的关于加强防止劫机的安全保卫工作的命令,是在发生了“五·五”劫机事件之后,考虑到加强和改善民航安全保卫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而采取的临时性的紧急措施。这在当前是完全必要的。各地区、各部门一致表示拥护,坚决贯彻执行,同时也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明确和解决。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的命令,确保民航班机的安全,经国务院批准,现在对若干具体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请即照此办理:
一、可以乘坐民航国内班机的“县团级以上干部”,系指:(1)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副县长、副团长、副处长以上的领导干部,经过组织确认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和行政十九级以上的干部;(2)企业、事业单位中经过组织确认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和行政十九级以上的干部;(3)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九级以上的工程师、十级以上的助理研究员、九级以上的农艺师、十级以上的主治医师、九级以上的讲师、九级以上的翻译、九级以上的编辑、十一级以上的记者、九级以上的图书馆档案馆馆员、十级以上的文艺工作人员,以及经过组织确认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划分,仅适用于购买民航飞机票一事,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信购买民航飞机票时,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1)县(市)的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以及部队的团以上的党政军领导机关,可以开具购票证明信直接到民航购票;(2)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以上的政协机关、民主党派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侨联,可以开具购票证明信直接到民航购票;(3)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前项以外的人民团体开具的购票证明信,在省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和通航的省辖市,必须按隶属关系送经省级或市级的党委和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含相当于这一级的总公司)或市辖区区委、区政府在证明信上表示同意并加盖印章,在其他城市,必须送经地委、行署或市委、市政府在证明信上表示同意并加盖印章,才能到民航购票;(4)中央各部门在各地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具的购票证明信,必须送经当地县以上政府在证明信上表示同意并加盖印章,才能到民航购票;(5)部队中相当于团级以上的仓库、学校、医院、招待所等军事单位开具的购票证明信,必须送经军级以上领导机关表示同意并加盖印章,才能到民航购票;(6)个别特大企业(如首都钢铁公司),省级政府认为可以授权直接开信购票的,由省级政府决定并通知当地民航。
三、“乘机人的身份证件”,系指: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工作证、出入证、记者证、工会会员证、离休证以及出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军人、武装警察的身份证件,系指军人通行证、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
四、出差到外地、在转赴另一地区或任务完成后返回时需乘坐飞机的,一般应该在出发时购买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程、回程飞机票,凭联程、回程机票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转乘手续。由于特殊原因未买转程、回程飞机票时,可将本单位开具的转程、回程证明信交付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出具购票证明信并提供当地银行支票购票。
五、属于下列情况,非县团级干部也可以乘坐民航飞机:
(1)地师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乘坐飞机时,经地师级以上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其随员可以乘坐飞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界知名人士乘坐飞机时,经所属的地师级以上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其陪同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3)中央级的通讯社、报社、广播、电视、新闻电影单位遇有紧急任务,经主管司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记者、摄影师和必要的助手可以乘坐飞机;
(4)抢险、救灾、追捕罪犯、抢救伤病员、处理紧急事故,经地师级以上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关工作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5)特殊物品包机运输,经地师级以上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其押运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6)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必须经中央部委、省级和军级以上领导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购票。
六、西藏自治区到内地开会、参观、出差、内调、休假、处理紧急事务的国家职工和重病号、孕妇,以及内地支援西藏的人员,在往来拉萨和成都、格尔木、西安之间时,持县团级以上单位证明,可以乘坐飞机。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乘坐飞机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同当地民航商定,严格执行。
八、机要交通部门押送机要文件乘坐飞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与中国民航局商定的办法办理。
九、外事活动中购买飞机票和安全检查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8号通知办理。
十、民航出售飞机票时,应当认真查验购票证明信和乘机人身份证件,只有符合国务院命令和本通知规定的才准售票,否则不准售票。发现有伪造等可疑情节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机场安全检查站对登机人员必须严格查验机票、登记卡片和乘机人的身份证件,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放行。在进行安全检查时,没有检查仪器的机场,要用手工进行检查,务必保证安全。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上述补充规定迅速传达到基层单位,并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着重说明:近年来发生的多次劫机事件,暴露出我国民航安全保卫工作非常薄弱、漏洞很多,又缺少现代化安全检查设备,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争取时间把民航的安全保卫工作搞上去,以有效地防止再次发生劫机事件、保障旅客安全、维护国家声誉,不得不采取这样的临时行政措施。今后,随着各项安全措施的加强和改善,乘坐民航飞机将逐步恢复正常。我们相信,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广大干部和群众是会正确理解和自觉遵守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