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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128号
  2. [发布日期] 1983-10-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和《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对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规定的离休条件,认真地做好审批和思想工作;抓紧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各项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老干部局联系处理。


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

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人老〔1983〕20号


各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自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

  1、问:《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

  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3、问: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

  4、问: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可以办理离休。

  6、问: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7、问: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8、问: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

  9、问: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

  答:“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10、问: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

  答: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

  11、问:符合一九八二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

  答:对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

  12、问: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发不发生活补贴?

  答:不发给生活补贴。

  13、问: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

  答: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

  14、问: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

  答: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15、问: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答: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16、问: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

  答: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

  17、问: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

  答: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问:《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19、问: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0、问: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1、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特需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问: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

  答: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改动。

  23、问: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

  答: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

  24、问:已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

  答:《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

  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

  25、问: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6、问: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27、问: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28、问: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29、问: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

  答: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

  30、问: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

  答: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

  四、其他问题

  31、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

  答: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

  32、问: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

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人老〔1983〕34号


北京市老干部局:

  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 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和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可否办理离休?

  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四、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从何时起改发其原工资?

  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2、3、5、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一九八三年五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一九八二年四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五、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是否还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

  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不再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负责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给予适当解决。

  六、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提前离休的,是否可以办理?

  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离休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机构改革中退下来的干部,如虽未到离休年龄,但年纪比较大了,身体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线职务,本人要求离休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如系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能允许。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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