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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122号
  2. [发布日期] 1983-09-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的通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的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的通告

  为减少城市交通噪声,保障首都人民有比较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驶的各种机动车,今年年底以前一律改用低噪声喇叭(音量不超过《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规定的一百零五分贝)。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后,未改用低噪声喇叭的机动车,不准在市区道路(市区范围北至清河,南至东高地,西至石景山,东至定福庄)上行驶。

  二、在安装禁止鸣喇叭标志的街道、路段,从今年十月一日起,严禁机动车鸣喇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执行紧急任务及其他机动车遇有紧急危险情况时除外)。

  三、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在三环路以内或郊区城镇行驶时不准鸣喇叭;

  (二)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地区行驶需按喇叭时,一次按鸣时间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三)禁止用喇叭叫门、叫人;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警报器。

  四、外地进京的机动车辆,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凡未使用低噪声喇叭的,一律禁止进入市区。

  五、从《通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制造厂、改装厂制造、改装的各种机动车,必须安装低噪声喇叭。未安装低噪声喇叭的车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予核发牌照。

  六、对于违反本《通告》乱鸣喇叭的违章行为,要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第十六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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