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各有关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退离街道居委会后无固定收入的老积极分子生活补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份起按照执行。这项补助所需经费,由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内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退离街道居委会后
无固定收入的老积极分子生活补助的意见
长期在本市街道做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老积极分子,退离居委会工作后无固定收入的,按以下办法给予定期或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享受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1、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原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累计工作满二十年和二十年以上的,每月补助二十元。
2、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原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累计工作超过十五年不足二十年或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居委会工作,担任过上述职务,累计工作超过二十年的,每月补助十五元。
3、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原任居委会委员(包括各种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累计工作超过二十五年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四百元;一九五八年底以前或这以后参加居委会工作,担任过上述职务,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不足二十五年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三百元。
4、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原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累计工作满二十年和二十年以上,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从街道生产联社生产组退离,享受过一次性退补金,其退补金不足五百元的,补到五百元。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九八二年底以前退离街道生产联社生产组享受一次性退补金不足四百元的,补到四百元。
(1)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原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累计工作满十五年的;
(2)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居委会工作,原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曾任主任、副主任的居委会委员,累计工作满二十年的;
(3)一九五八年底以前参加居委会工作,任居委会委员(包括各种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累计工作超过二十年的。
6、一九五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居委会工作,任居委会委员(包括各种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累计工作超过二十年的,一九八二年底以前从街道生产联社生产组退离,享受过一次性退补金不足三百元的,补到三百元。
7、一九八二年底以前退离街道生产联社生产组享受过一次性退补金,现又任居委会委员以上职务的,退离居委会时,分别不同情况,按上述4、5、6条规定办理。
8、从企事业单位、生产联社生产组退养的老积极分子,一律不享受此项生活补助。
9、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积极分子死亡后,从其死亡的第二个月停发生活补助费;第七条所定范围内的老积极分子,在未退离居委会工作时死亡,其一次性补助,也按第七条所定办法办理。
二、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1、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街道居委会工作的时间,均累计计算。
2、转到街道生产联社生产组工作的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实际上已不做居委会工作的,转到生产组后的这段时间,不累计计算。
三、生活补助费的审批手续和发放办法
1、由老积极分子本人提出申请,经现在居住地居委会讨论审议、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街道办公室批准。凡居住迁移,或虽未迁移,过去做过居委会工作现在已不做的,其工作年限,由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证明。
2、属于定期定额补助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造册,按月发放;属于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各区或街道办事处,召集享受补助的老积极分子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