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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84号
  2. [发布日期] 1983-06-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郊区城镇控制使用广播喇叭保持环境安静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今年以来,本市各种宣传活动较多。一些单位在市区的大街、路口和公共场所,甚至居民区内架设广播喇叭,有的单位还使用广播车,进行广播宣传,造成了严重的噪声污染,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宣传活动本身也往往流于形式,收效不大。自一九七二年以来,本市曾对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减少城市噪声做过一些规定。为使首都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保证人民群众安静、正常地工作、学习和休息,市政府决定,重申以往的规定,并作如下通知:

  一、在市区、郊区城镇和工厂、机关、驻军、学校、医院、使馆的附近地区,除特定场所、路段,经县、区公安局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允许使用广播喇叭外,一律不准在室外使用广播喇叭(使用干电池的便携式扬声器除外)和一切电声器材。各种宣传活动应选择适宜方式,讲求实效,不要在大街上使用广播喇叭或广播车进行广播宣传。

  二、各单位在早操、工间操时间播音及其它广播,音量要放低,不得影响邻近单位和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室外广播。市区、郊区城镇的商店、饭馆等营业部门,不要用向室外播放音乐等办法招徕顾客。

  严格控制在室外使用广播喇叭,减少城市噪杂声音,是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关系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各单位要切实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市公安、环保部门要对全市使用广播喇叭造成噪声污染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处理,并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一经发现非法在室外进行广播造成噪声者,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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