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26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月”的请示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九八〇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月”的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月二十五日书面通知全国各省市环境保护局,“经请示中宣部同意,并报经秋里、谷牧副总理批准,确定今年三月份举办‘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月’,集中地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新华社、北京各报刊和广播电台均将发表文章。”要求我局“立即请示领导并根据本地的情况和条件抓紧时间,组织力量,积极开展这一活动。”最近又提出延长到四月份。
根据以上要求,本市各单位要组织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举办报告会,组织力量写新闻报道和科学普及文章,放映科技影片,宣传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科学知识;报纸、电台、电视台要把环境保护的宣传列入计划,积极配合;在城区的繁华地区,利用现有的橱窗展览环境保护图片。通过这些活动,使更多的人重视环境保护,大家行动起来,消除污染,改善环境。
要求各区、县、局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在今年上半年普遍检查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如同意,请转发各区、县、局和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贯彻执行。
当否,请批示。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一九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