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81号
国务院办公厅:
我市东城区七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上,有的代表提案要求对节日悬挂国旗应有统一规定。经我们研究,草拟了关于国庆节悬挂国旗的规定,报告如下:
一、国庆节期间,全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商企业悬挂国旗庆祝。街道居民节日期间是否在自家门首挂旗,由其自愿,不作统一规定。
二、悬挂国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挂旗时间统一定为十月一、二日两天。
2、悬挂国旗时要庄严。国旗要升至旗杆顶端。
3、国旗和其它旗帜同时悬挂时,其它旗帜不得高于国旗。
4、没有固定位置旗杆的单位,须将国旗悬挂在大门门首。
三、悬挂国旗应力求整洁、鲜艳。不许挂褪色、残缺的旧旗。
四、其它日期各单位需要悬挂国旗时,根据国务院临时通知办理。
以上规定是否可行,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