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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2〕94号
  2. [发布日期] 1982-1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铁道部《关于北京基建工程兵应将原地下铁道工程局的房地产归还铁路的报告》的意见的函

京政办发[1982]94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你局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办字2678号文转来的铁道部《关于北京基建工程兵应将原地下铁道工程局的房地产归还铁路的报告》,经市建委研究,并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地下铁道工程局的房地产,几经移交,产权早已不属铁路所有。

  早在一九七○年,根据中央军委(70)第96号文件,将原地下铁道工程局整编为铁道兵十五师时,在中央批转的原北京地下铁道领导小组《关于北京地下铁道施工队伍整编方案的报告》中就明确规定:“地铁局和市建设局整编的单位,按原建制所有的机械、车辆、装备、物资器材、设备、营房营具等,全部编入新编单位。”按此规定整编后,原地铁局的房地产转移为铁道兵十五师所有。

  一九七六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199号文件,铁道兵十五师又改编为基建工程兵第七支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北京市、国家建委、铁道兵《关于铁道兵担负北京地下铁道施工的所属单位交接工作的请示报告》的规定,铁道兵十五师所有武器装备、机械车辆、财务房产、物资器材等,移交给了基建工程兵第七支队。自此,其房地产产权改归工程兵所有。早已不是铁道部报告中说的“仍为铁路所有”了。

  二、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工程兵的房地产,应随着工程兵的对口集体转业而移交我市。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3号文件《关于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决定》,基建工程兵北京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成建制集体转业到我市,改编为“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继续承担北京地区的市政、地铁和其它工程的建设任务。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九日,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6号文件批转的《关于撤销基建工程兵的实施方案》中规定:“部队的房地产,除留下离休干部和待安置人员需用房以及修建干休所需要的地皮外,一律随部队移交。”据此,原属地铁工程局而现属工程兵所有的房地产,理应移交我市。况且,对口集体转业到我市的部队大部分营、连等基层单位没有固定的基地,现有营房、仓库等本来不足,大部分人员在北京没家,改编为地方施工企业后,缺房缺地问题很大。为解决部队移交后的缺房问题,该部现有房地产也必须全部移交过来。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和我市实际需要,我们不同意铁道部的意见。

  三、铁路局有什么困难,我市另外协助解决。

  铁路运输是国家建设的重点,北京铁路枢纽所需建设用地,我市已注意规划和安排,铁道部还有什么困难,可径洽我市协商解决。事实上铁道部报告中所提房地产几经移交拆建,也已不适铁路局利用。

  以上意见,请核报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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