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28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问题的答复
(1980)室字2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在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落实劳改政策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宽释、转业人员要求回原籍与家人团聚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一、对已经定职定级,本人要求退休退职的宽释、转业人员,可参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允许他们返回原籍。
二、对没有定职定级只发生活费,现已失去劳动能力,原籍又有人赡养的宽释、转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和赡养人的要求,将其户口转回原籍,由原所在劳改单位发给生活费。
三、对符合一、二两条批准回原籍的宽释、转业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