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0]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关于“渤海二号”事故的处理决定公布后,市人民政府于八月二十八日召开了各区、县、局负责人会议,发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处理“渤海二号”事故决定的通知,并提出了五条具体要求。从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工作简报》所反映的情况看,自八月底以来又接连发生二十三起因工死亡事故,死亡二十四人,问题仍很严重。有些单位对国务院的决定和市政府的通知贯彻执行不认真,有些领导虽然学习了国务院的决定,但在指挥生产当中,并没有认真注意安全。有的甚至为赶工期,依然不顾工人安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迅速扭转事故严重的情况,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劳动局的《劳动工作简报》发给你们,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配齐各种机械防护装置。各单位对于机具有钩、挂、绞、辗、高空坠落等危险的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防护罩、护身栏、安全网等防护装置。今后凡因缺乏上述安全装置而发生伤亡事故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
二、各企业在十年动乱期间自行设计、自行施工的各种设备,须组织技术力量进行一次严格的检查,凡设计、工艺、材质不合安全要求的,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三、切实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今年以来,因工触电已死亡十五人。这些事故,大都由于没按电气运行管理规程执行,特别是有些单位临时线安装混乱,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不合安全要求,对此,各单位应认真按规程要求安装电器设备,加强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市供电局应按一九六三年市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电工管理办法”,尽快把全市电工统一管理起来,未经考试合格的电工,一律不准从事电气工作。
四、坚决纠正不按科学规律办事,单纯赶工期,冒险蛮干,不顾工人安全的错误做法,对由此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各级劳动部门要与工会组织密切配合,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危及工人生命安全而单位又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的,应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以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渤海二号”事故公布后至十月底我市接连发生二十三起死亡事故
国务院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公布后,在我市广大职工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他们迫切要求消除各种隐患,保障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但由于有些单位对国务院的决定和市政府的通知学习贯彻执行不够认真,措施不具体、不得力,从八月底到十月末,我市各工、矿建筑企业接连发生二十三起工伤死亡事故,死亡二十四人,亟需引起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视。这二十三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
一、设备隐患未及时排除
市二轻局制鞋工业公司丰台制棉厂,一九七二年购进一台SS-800离心甩干机,机器结构设计不合理,滤框的焊接加工不合格,经过几年使用没有进行过检修,致使八月二十八日在运转中,滤框连同外壳飞出机体,打中三人,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八月三十一日,市冶金局铁合金厂五名工人在开真空炉上二点六吨的炉门时,吊挂炉门的螺栓突然断裂,使炉门失控,砸死一人。经分析鉴定,主要原因是吊挂螺栓的材质不好,使用的38号铭矽合金钢,钢性很脆,加工中要尽量避免采用锻造和焊热工艺,而该厂采用了这两种工艺,造成在加工中使金属内部结构发生变化,产生了裂纹。经使用,裂纹加大,酿成这次人身事故。
市建工局二建公司二区一队将河道管理处工地的土建施工任务转包给河北省安国县南树公社基建队,机械设备仍归一队管理。九月十六日在浇注隔断墙时,振捣器发生漏电,致使铁制模板带电,加之,供电线路上的空气保护开关失灵,漏电故障未及时排除,当南树公社基建队浇注施工的四个人站在模板上手扶塔吊吊斗时,李树林被电死。
二、忽视安全措施
八月二十九日,市交通运输局长途汽车公司保修厂一名工人使用手电钻打眼,因接线插座的零线眼弹簧片间距过大,造成零线接触不良,形成断路,使电钻外皮带电,致使这个工人触电死亡。
八月三十一日,市二轻局包装公司商标四厂工人在石棉瓦的屋顶上作业,没搭脚手板,一名工人踏破石棉瓦,从近五米高的屋顶上漏下,坠地死亡。
九月五日,九六○厂布置两名临时工在三层楼顶上安装避雷针对,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一人在楼上拉线时,身体失去重心,坠落地面死亡。
九月十七日,市建工局六建公司四工区一队在四机部一号楼宿舍工地第六层的运料平台上作业时,因使用的小车有缺陷,小车偏倒,迫使一名工人倒向护身栏,而在二点三米的间距内只用了一根小头三公分、大头四公分、长三点二米不能起护身栏作用的竹竿,造成栏杆劈裂滑脱,使这个工人坠下,另一工人在抓救他时,也随之坠下,其中一人坠落到地面死亡。
十月十七日,市建材局硅酸盐制品厂四名工人在用钢管支搭存放建筑用的拼装大模板的架子时,由于没采取安全措施,在支搭中,钢管倾倒,砸在马振舟的头上,抢救无效死亡。
三、工作中粗心大意或违反常规操作
八月二十五日,邮电部建筑公司构件厂用吊车倒运构件,一挂钩工去帮助挪动构件的垫木,吊车司机未看到,仍照常作业,将其挤在旁边的构件垛上而死亡。
九月五日,市二商局食品公司怀柔畜牧场一名汽车司机在加完油后,未认真瞭望,汽车冲到车前二米远的煤堆上,司机慌忙向后倒车,汽车后箱板将帮他加油的一名女工挤死在墙上。
十月五日,北京化工二厂聚氯乙烯车间聚合工段,五名工人进入八号聚合釜(直径二点六米,高六点八米)内进行清洗,因该釜排污口堵塞,在釜顶人孔进行监护的一名工人违反常规操作,竟将该釜通向放料管道的阀门和与放料管连通的六号釜的排污阀打开,改道进行排污。当时正值六号釜已到放料时间,在操作室的操作工打开六号釜的阀门进行放料,使含有氯气的料物窜入有五名工人的八号釜内。这五名工人发现情况异常,立即从搅拌叶片和软梯向上攀爬,以便从人孔(五十厘米)中撤出。上面的三名工人爬出,在釜底的两名工人张晓楠、陈千爬到底部,因吸入过量的含有氯气的有毒气体而失去知觉,坠入釜底死亡。
四、赶工期,抢进度,不顾安全
国家建工总局五公司二队在北京第二棉纺织厂专纺车间工地施工,合同规定十二月一日交付安装,该公司却自定为九月二十日交工。九月十日在移动电源总开关柜时,为保卷扬机不停电,只允许电工中午或晚上工作,没具体研究有关安全措施,结果电工在接线时,造成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在没有认真排除隐患的情况下,仍然边送电边整理线路,继续违章作业,匆忙恢复生产。
(综合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工作简报》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