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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1〕75号
  2. [发布日期] 1981-09-10
  3. [有效性]

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

京政办发[1981]75号


国家劳动总局:

  根据中央办公厅的通知,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认真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草案),并且将此文件印发有关委、办、区、局以及理论界的一些人士,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确实需要中央和国务院从方针、政策上做出决定,统筹全局地加以解决。这次下发的《决定》(草案),有了一个较好的基础,但鉴于这件事情涉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制度和教育制度的改革以及城市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建议这次修改后,再发到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各有关部门,在更大的范围进一步征求意见。大家在讨论中还一致提出: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主要出路是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同时适当发展个体经济。为使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得到蓬勃健康的发展,希望国家早日制订《城镇集体经济法》,关于个体经济、国务院不久前作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些规定最好也能作为国家法规颁布实行。经济学者建议尽快制订、颁布《个体劳动法》,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这次的决定,还需要各有关部门拟订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这些具体政策和办法望能尽早确定,随即下发,使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所遵循。

  对《决定》(草案)在文字上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提出以下几点:

  一、《决定》第一条中写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于解决城镇劳动就业问题,中央曾经提出要注意广开生产门路,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去年中央召开的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并且下达了中发〔1980〕64号文件。”我们认为,在这一段中,除写上中央〔1980〕64号文件之外,还应提到中央〔1979〕5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北京市委、市革委会<关于安排城市青年就业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因为这是在党的三中全会结束仅仅半年多的时间,由中央及时发出的文条。文件中要求各级领导重视,解放思想,广开门路,统筹安排,充分走群众路线,解决好城市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而在北京市的报告中,着重讲了大力组织各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服务事业的问题。在这次《决定》中提一下这个文件,有利于说明中央对广开门路,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视和中央政策的连续性。

  二、第四页第十三行“在所有制方面,限制集体,打击个体……”我们的意见应改为“在所有制方面,限制集体,打击以至消灭个体……”加上“以至消灭”四个字,更能表现“左”的错误的严重,也更符合实际情况。

  三、在《决定》第二条有关调整产业结构的论述中,似应单独提一提“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不污染扰民的传统手工业”。虽然手工业大多数属于轻工业的范畴,但从安置城市待业青年,方便群众,扩大出口等几方面来看,这一条有必要强调一下。另外还应加上发展为旅游业服务的各种行业。

  四、从第五页第三行“所谓自愿组合……”一直到第六页第一行“按劳分红,就是”这部分和第六页第二行的“岗位责任制”几个字,以及第六页第四行、第五行的“民主管理,就是”几个字,建议删去,因为“自愿组合”,“自负盈亏”两条原则本身很清楚,不需要解释;如果解释,仅用那么几句话,很难说全面。“按劳分红”和“民主管理”的原则,文件上的解释是合适的,可以保留。

  五、第六页倒数第一行到第七页第一行的“还有一部分是生产并不需要的号称集体的人员混在国营企业中吃‘大锅饭’的。”这句话,建议删去。因为这些人大多数都是各部门按照招收时的工作需要录用的,造成混岗,他们个人并没有责任,这句话写得似乎不大合适;其实关于混岗的问题,前一句已经提到了。

  六、在第七页倒数第六行“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后面,建议加上几句:“要支持和鼓励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但要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不能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混岗、混帐”。

  七、第七页倒数第一行关于“对个人集资要采取恰当的政策”的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允许不参加劳动的个人对集体企业进行投资,如果是这个意思,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认为银行通过存款、贷款,完全可以解决发展集体企业所需资金,不需要再以个人投资方式解决,我们基本同意他们的意见。但经济理论界(北京市委党校、北京经济学院)的同志认为,应该允许不参加劳动的个人对集体企业投资,并参加股金分红,这种投资方式不能视为剥削。

  八、《决定》第六条中关于“顶替”问题的一段写得不明确。前面说“这种办法无论从当前和长远看,对于干部队伍和职工队伍的建设都是不利的”,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完全正确的,但后面说的“从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切不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和干部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离休、退休、退职”,实际是仍然坚持退休、退职的子女顶替制度。我们北京市两年多来的实践已经证明“顶替”制度弊病很多,(截止到1981年6月底,我市共“顶替”十三万八千六百零七人,其中农村户口进城的四万五千五百零八人),建议中央考虑废止它,代之以正常的退休、招工制度。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几个行业可仍按过去的规定办。

  九、《决定》第七条专门写了发挥劳动服务公司作用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大妥当。因为,第三条中已经说到“对集体经济的管理体制,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不要强求一律,各种不同的体制可以并存,不要互相排斥,而应当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这里又单独强调劳动服务公司的作用,实际上是提倡一家包办。从北京市来看,兴办集体企业的就有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劳动服务公司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几个方面。另外,文件中有关劳动服务公司的职能也写得太重。关于统筹就业的问题,《决定》第十条中说“这项工作不能单靠劳动部门”,当然更不能都压在劳动服务公司身上,事实上它也承担不了。这样不利于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安置就业。建议把第七条从《决定》中删去。对其中第十二页第六行从“列入地方财政包干使用的……”到第十行“……进行管理”这几句话,建议加上“京、津、沪三市仍按原规定由国家财政拨款”,然后一起放到第五条中第九页的最后。

  十、第十三页第八行的“再就业”几个字后面,建议加上“今后企业吸收人员要一律通过文化知识和有关职业技能的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一段话。

  十一、第九条开头建议改成“在农村,要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就地安置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加上“在农村”三个字,在社队企业后面加上“家庭副业”四个字,删去“建设分散的小城镇”几个字,以避免解释作农村劳动力转为城镇户口。

  十二、第十四页倒数第七行“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之后,应加上“同时注销违反政策迁入的户口”一句,以刹住这种不正之风。

  十三、第十六页第一行、第二行建议改为“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纠正轻视集体、鄙视个体,以及轻视消费、鄙视服务行业的旧观念。”删去“重全民”、“重生产”六个字,因为对全民所有制经济,对生产还应当重视,只提出要纠正轻视集体、个体,轻视流通、服务的旧观念即可。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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