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2]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市卷烟税收的具体征收、查验管理办法和查验戳记式样,由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和制发。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卷烟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82)财税字第27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对卷烟生产销售加强管理的指示,推动卷烟企业的整顿工作,现对卷烟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烟厂认真地进行一次纳税登记。凡目前还在进行生产的烟厂,各地区要按隶属(中央、省、地、县、社等)关系,分计划内与计划外、生产规模和纳税情况等,普遍进行一次登记和检查。于十月底前,将登记情况(以厂为单位,列出详细名单)由财税部门上报财政部两份。
二、对计划内烟厂生产销售的卷烟,要严格依照工商税条例规定的等级、税率和有关规定征税。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下达违犯税法规定的文件和所谓口头指示,擅自减免卷烟税收。各地对过去报经财政部或税务总局批准的减税卷烟,要进行一次清理。凡属减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未经财政部批准,自行决定减免卷烟税收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减税和纠正情况上报财政部。今后如再发生擅自减免卷烟税收的,要追究主使者的行政责任。
三、对计划外的烟厂,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整顿。凡不属于国家批准的烟厂,应停止生产。如再继续生产,对他们生产销售的卷烟,一律不分等级,以实际销售收入按工商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甲级卷烟百分之六十六的税率进行征税,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个体(包括个人)户生产出售的手工卷烟,应当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在税收方面要密切配合,严格管理。对于这一部分卷烟,也一律不分等级,按照工商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甲级卷烟百分之六十六的税率征税,并且要征收临时经营税。
四、为了配合禁止生产白包烟,今后再有生产“白包烟”的,一律按甲级卷烟百分之六十六的税率征税,不得减免税。对于有牌名的试制品,应按同等质量卷烟的价格和卷烟等级、税率征税。
五、各烟厂都要从全局出发,以国家利益为重,认真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期限交纳税款,不得弄虚作假,偷、漏、拖欠国家税收。如有违犯,税务机关应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加收滞纳金的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要罚款。对屡催不交的,应按规定通知银行扣款,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抗拒交税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对文到之前烟厂的欠税,要尽快清理补交入库。一时补交有困难的,应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因,作出补交计划,经税务机关批准后,限期补交。
六、各地区应根据各烟厂生产规模的大小,派出税务驻厂组或专管人员进行专责监督管理。烟厂要建立与健全卷烟生产、入库、出厂等报验制度和纳税制度。卷烟出厂时,要报经驻厂税务人员查验,并在出厂单据上加盖税务查验戳记。为了做好国家的财税工作,烟厂要提供驻厂税务人员在本厂办公的地点,并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税务人员检查。具体的查验管理办法和查验戳记式样,由省、市、自治区制发。
七、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坚决克服管理偏松,监督不力的状态。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法,并及时制止那些妨碍税务机关秉公执法的行为。
以上规定,从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二日